书籍推荐:《正义论》

《正义论》这本书在墙内还是有一定知名度的,作者是美国政治哲学家罗尔斯。罗尔斯本人并非社会主义者,但其提出的社会正义和无知之幕思想与社会主义价值观非常切合,而其思想也被不少社会主义者(包括我)所接受。

首先来看看罗尔斯的个人经历吧:

一九二一年,羅爾斯生於美國的巴爾的摩,從小看盡現代社會的不公。他兒時親眼目睹緬因州貧民區的悲慘不堪,許多同胞毫無機會,孤立無援,不像他父親是律師,母親是社運人士,獲得良好照顧。他的兩個弟弟無意間從他身上感染病菌,不幸賠上小命,這也讓他看到苦難的殘酷。如果這還不夠的話,他也目睹歐洲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末期是何其恐怖駭人,法律形同無物。這些全讓他在投身學界時懷著一個清楚目標:靠思想之力改變世界的不公。

羅爾斯在哈佛大學與康乃爾大學大放異彩,接著傾心伯林(Isaiah Berlin)、哈特(H. L. A. Hart)與罕布夏(Stuart Hampshire)等當代務實的哲學家:他們都一心改變世界,後來跟羅爾斯結為朋友。一九七一年,羅爾斯出版《正義論》,就此確立名聲,而且至今值得推崇。美國前總統柯林頓詳讀過他的著作,廣為討論,稱他是「二十世紀最偉大的政治哲學家」,還常請他到白宮吃飯。

来源:政治哲學家羅爾斯:如果出身被「無知之幕」罩住,你想活在怎樣的社會?

而要说《正义论》中最核心的内容,就是无知之幕了:

社会正义(social justice)是罗尔斯理论中最核心的主题,它关心的是社会的基本结构(basic structure of society)以及人们合作所产生的利益的分配方式。社会的基本结构是指重要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制度,包括法律制定个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职能的公共规则体系。罗尔斯假设在一个良序的社会,人们在这个社会上共同认定一些正义原则,也共同接受这些正义原则的规范;而社会上权利、义务,以及经由合作所产生的利益,都有一个公平正义的分配方式。然而,要怎样合乎这一种理想呢?似乎我们必须依仗一个不同主张者都一致认同的指导原则来制定社会规范。这个原则,罗尔斯称之为社会正义原则。

但问题是,要如何找到这种社会正义原则?仅凭借我们的直觉就可以了吗?就算每个人都愿意寻求一个公平合理的正义原则,但要怎样确保这一个正义原则是众人会一致认同的呢?基于人们往往是自利的(self-interest),当我们在订立社会契约时候,如果事先知道自己在社会上的情况,难免大家只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条款,由此制定的社会制度也只会是不公平和不受认同的。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罗尔斯认为我们在订立社会契约的时候,有必要依循一种纯粹程序正义(pure procedural justice)的公平程序来进行,他认为我们必需进入原初立场,站在一种他称作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的遮蔽下作契约的制定。

但是你可能会问:「原初立场是什么呢?无知之幕又有什么作用?」扼要来说,罗尔斯说的原初立场(the original position)是一种他对立约者在制定正义原则时的特殊情境描述,他并不是说这个情境在现实上可能存在,而是这个情境作为一种思想实验(thought experiment)的工具,它可以用来找出公认的正义原则。至于为什么可以,我们就要先知道这个思想实验的内容:

如前所述,假如现在要大家来签署一份社会契约,也就是要大家来合力制定这个社会的基本结构和资源分配方式。现在的情况是,我们都知道自己在社会上的生活情况,知道自己身处于一个怎样的社会、阶级、性别和经济条件等等可能你有楼或没有楼,毕业或者未毕业。如果要大家现在决定按什么指导原则来设计社会,似乎只会出现众人偏向自己具体情况的条款,甚至利用自己的谈判优势来促使弱势接受不利的条款,我们没理由认为如此产生的社会契约是合乎社会正义。

故此,罗尔斯提出这个思想实验来避免以上的情况:假设我们即将进入一个社会,然而这个社会上有不同的可能环境、有不同的社会角色,我们不知道自己将会是谁,也不知道自己将会是什么阶级、种族、性别、社会地位、甚至是先天的禀赋和价值观念。在这个情况下,我们虽然考虑到自己可能会是李嘉诚或者金成武,但搞不好亦可能是成龙八两金甚至一无所有。罗尔斯要问的是,作为一个会深思熟虑的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选择怎样的指导原则?

正义二原则:(一)平等自由权原则 和(二)差异原则

从以上所述,可见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核心在于:建构一个决定正义原则的公平程序,并藉由这个公平程序找出一致认同的正义原则。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采用契约论的模式,并认为在原初立场下,立约者最终会选择以下两项正义原则作为制定社会基本结构的指导。我们会列出这两项原则后再作简单说明,这两个正义原则分别是:

(一)平等自由权原则:每一个人都拥有平等的权利享有最大的基本自由,而这个权利是兼容于其他拥有相同自由权利的人。这些基本权利包括是思想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和人身自由等等。

(二)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容许社会和经济上不平等的制度设计:

2.1 公平机会原则:社会或经济上的职务应该在机会均等的情况下对所有人开放。每一具有相同意愿和才能的公民,无论他的出身和社会地位,他都与其他具有相同条件的人一样,拥有均等的发展机会去竞争同一个职务。
2.2 差异原则:不平等的制度设计有利于弱势成员分配到最大的利益。罗尔斯所说的平等不是共产主义那种齐头式的的平等,他尤许社会上有不平等的情况,只是这种不平等必须是对于弱势的不利成员来说,是最好的分配方式,有助他们获最取最大利益。

我们有必要进一步说明罗尔斯这种想法,为什么在原初立场下人们会如此选择?罗尔斯尝试用最大化最小值原则(maximin tule)来说明。简单来说,这种说明是指在无知之幕的遮蔽下,立约者对即将身处的情况极不确定,他们会考虑到如果制定的指导原则太偏颇,则同样会使自己陷入可能的不利当中。因此,从保障最坏的情况来考虑,立约者在所有可能选择当中会倾向选择令人满意的最小值,罗尔斯认为这就是由正义二原则指导的社会。在揭开了无知之幕后,无论结果如何都保障了所有人拥有最起码的平等自由权,并尽量消除先天上不平等的差异,使人们可以站在相对平等的起点上,有均等的权利去实践自己的目标。

来源:陈培兴:入门介绍:罗尔斯的正义论

罗尔斯同时还在《正义论》中论证了公民不服从的正当性:

羅爾斯在”The Justification of Civil Disobedience”(1969)與《正義論》(1971)的表述,公民抗命之主要涵義為:

  1. 它是一種針對不正義法律或政策的行為:它不僅包括直接的「公民不服從」——直接違反要抗議的法律,例如,在馬丁路德·金恩發動的黑人民權運動中,黑人故意進入被惡法禁止他們進入美國某些地方以顯示法例的不公義;也包括間接的「公民不服從」,例如,現代的社運或民運通過違反交通法規來引起社會注意某種政府政策或法律的不公義。
  2. 它是違法的行為:它以違法方式來抗爭。故此,它是比一般示威行為激進的抗爭方法,因為後者是合法的,而它卻是非法的。
  3. 它是一種政治行為:它是向擁有政治權力者提出來的,是基於政治、社會原則而非個人的原則,它訴諸的是構成政治秩序基礎的共有正義觀。
  4. 它是一種公開的行為:它不僅訴諸公開原則,也是公開地作預先通知而進行,而不是秘密的。故此,它有如公開演說,可說具有教育的意義。
  5. 它是一種道德的、非暴力的行為:這不僅因為它是一種表達深刻和認真的政治信念,是在試過其它手段都無效之後才採取的正式請願,也是因為它是在忠誠法律的範圍內(雖然是在這範圍的邊緣上)對法律的不服從。這種忠誠是通過公開、和平以及願意承擔違法的後果來體現的。它著重道德的說服,故此一般都是和平的、非暴力的。

羅爾斯認為,公民抗命如果引起社會動盪,其責任不在「抗命」的公民,而在那些濫用權力和權威的人[2][3][4]

来源:罗尔斯wiki

面对罗尔斯提出的问题,出现了两种回答:一种是,建立福利国家,并通过再分配实现公平,同时消除针对先天特征(种族,性别,性取向,国籍,民族等)的歧视言行;还有一种是,建立福利国家,实现政治民主和经济民主,消灭私有制,同时消除针对先天特征的歧视。

前一种是北欧模式,但北欧模式是不稳定的,在全球资本主义的攻击下,福利国家很容易崩溃,上世纪90年代时瑞典就差点受新自由主义毒害而变成美国,而现在在挪威,极右纳粹的泛滥也成为了一个大问题。而另一种就是社会主义的主张,彻底拔除私有制这一不平等的根源,实现政治民主和经济民主,消除私有制父权压迫制造出的一系列歧视。

资本主义这种基于剥削压迫的制度,是不可能实现社会正义的,更不可能公平,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实现罗尔斯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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