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談慢必、反歧視法與言論自由

(写在前面:自由的边界是其他人的自由,言论自由也是一样,歧视言论不是自由,而是对其他人的自由的践踏,所以必须禁止。至于那些歧视侮辱LGBT人士的垃圾纳粹们,我建议他们滚去沙特比较好,因为沙特是立法禁止同性性行为的,这可是他们的理想国啊。)

個多月前,立法會議員陳志全(慢必)於港鐵車廂中被兩名女士以粗俗的言語侮辱其性傾向。其後,慢必所屬的大愛同盟連同45個關注性小眾的組織就此舉行了記者會,促請政府就《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以保障不同性傾向及性別認同人士於日常生活中免受不公平對待。然而,有人卻認為,儘管那兩名女士言語粗鄙,她們卻有言論自由去表達她們的想法。的確,言論自由作為基本人權,我們應該尊重他人自由地作出言論的權利。但這是否代表言論自由沒有限制?自由又是否可隨意享用而不需付出任何代價?

言論自由 = 暢所欲言?

「人人生而自由,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1。雖說自由是人自出生就該享有的權利,這種權利卻有其限制:法律、倫理、道德等等都會對自由帶來一定規限,而這此規限正是為了保障他人的權利和自由而設。言論自由也同樣,儘管我們可以按照我們的意願去表達想法,但卻不應以此去傷害他人。雖然有人認為那兩名女士有其言論自由去表達政治立場,甚至對他人的性傾向提出意見,但她們以這種過激的方法來表達,甚至因不同意慢必的工作表現或政治立場而抓著他的性傾向不斷攻擊,對慢必十分不公平。首先,她們所說的言論並無事實根據(「無J的男人」、「條野三吋釘」),而慢必的性傾向更與其工作能力和表現無關。她們這些無稽的言論既無意義,亦傷害到他人,何來應該要受保障呢?再者,在港鐵上使用「任何相當可能令任何人感到煩擾或厭惡的威脅性、粗穢、淫褻,或使人反感的言語」其實可能經已觸犯《港鐵附例》,其言論理所當然地被規限。一個人的自由如果是建基於對他人的傷害上,那真的是我們所推崇的「言論自由」嗎?因此,對於某些文章以「社會不能因粗鄙、欠缺修養和品味就禁止其言論」為由反對《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我認為這並不合理,因為其言論是否歧視與及粗鄙程度或品味根本無關。然而我亦不完全反對那些文章所說的,若單純因個人的粗穢言論而以言入罪固然太過份,對於「言論是否構成傷害」 亦難有客觀的標準。因此,香港性小眾平權聯盟於2014年初提出的《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民間建議方案,其實著重於日常中各種不平等,而當中有關惡意中傷的條文,其實十分值得大家就著如何落實去加以討論。

《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會限制言論自由?

現時由不同團體共同草議的《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建議書著重的是如何保障不同性傾向的人士均可獲得平等的機會,而非著重於禁止或懲罰言語中傷,除非該言論涉及對人身安全和財產的損害,否則都不是著重處理的部份。正如《種族歧視條例》一樣,在立法前亦有人擔心言論自由會被限制,不小心說出「鬼佬」、「阿叉」等亦會被控告,甚至遭受逆向歧視。幸而這並不是我們所見的,而《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所保障的亦包括任何性傾向人士,逆向歧視的情況並不會出現。若對於《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仍感憂慮,不妨花點時間去看看《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的立法建議書諮詢稿,內裡詳細地寫下了各種豁免建議,確切地保障了不同性傾向人士(包括異性戀)。

這次事件與《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有何關係?

這次港鐵事件正正帶出香港對於不同性傾向的不友善。在「大媽」 的言詞間,我們不難發現她們認為同性戀是不正常的,甚至以侮辱慢必的性傾向來發洩她對其議會工作的不滿。我想,大家也不會認為慢必的工作能力是建基於他的性傾向吧?那侮辱慢必性傾向,不是歧視同性戀者是甚麼呢?在兩位女士的言論中,我們可見她們除了攻擊慢必外,還透露出對整個同性戀族群的鄙視和嘲諷。如果一個人單單因為其性傾向而在公開場所受到惡意的鄙視和嘲諷,這難道不應被制止嗎?慢必作為一個公眾人物,在公眾場合下仍會公然被歧視,我們不難想像一般性小眾平日面對的情況更為惡劣。試想想,若對同性傾向抱有歧視的不是港鐵裏的這兩位女士,而是公司的高層,在他之下的同性戀僱員能得到保障嗎?能跟其他人有平等的機會晉升或表現自己嗎?性傾向歧視法案所關注的是保障不同性傾向的人士,確保他們在其性傾向不影響其表現的前提下跟其他人一樣得到平等機會。《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並不是在爭取特權,卻只是在尋求一個最基本的保障。易地而處,如果有人因為他是異性戀者而被人當眾指罵,或得不到合理的工作機會,豈不是很過份嗎?性傾向不應成為被攻擊或被不平等對待的原因,立法作為基本保障是必要的。

立法…然後?

雖然性小眾面對的歧視問題嚴重,立法保障刻不容緩,然而要解決仇恨言論,卻不能單靠立法禁止。要解決對立還是要靠溝通這最基本、卻甚少人願意嘗試的方法。試想一下,若那兩名女士能夠嘗試了解同性戀,便不會說同性戀者是「無J嘅男人」或「趴喺度做女人比人忽」等侮辱的詞句;若了解歧視法的內容,便會明白它並不是要限制言論自由。因此,希望政府儘快就《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展開諮詢,讓大家可以就此加以討論,並促進社會各界之間的了解和溝通,以減低對任何人士不必要的傷害。

註解:
” Man is born free, and everywhere he is in chains”,出自法國思想家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社會契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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