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部电影,《我不是药神》,火了。为什么火了?因为它指出了医药专利权,也就是狗屁知识产权的一部分,是如何屠杀穷人的。
首先说明一点:资本主义哈巴狗嚷嚷的“没知识产权就没创造”,是彻头彻尾的谎言:It was not until the 19th century that the term “intellectual property” began to be used, and not until the late 20th century that it became commonplace in the majority of the world.[4]
知识产权这一名词是19世纪才开始被使用的,而直到20世纪后期,知识产权概念才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那么请问,在19世纪之前,人类的发明创造都是外星人赠送的吗?一个人可以基于好奇,基于实际需要,基于想要帮助别人而进行发明创造,甚至很多发明创造纯属偶然,而在19世纪之前,人类的发明创造是完全共享的,后人从前人,一国人从另一国人的成果中吸收知识,然后进行新的发明创造,并分享给其他人,这本质上是一种互利模式。但资本主义无耻的毁灭了这种互利模式,为了自己的口袋将知识垄断在知识柏林墙中,从而导致大部分人深受其害。
难道不是吗?接下来就看看狗屁医药专利权到底做了多少暴行吧:
电影里,这是21世纪初的故事,灵感来自2010年曾经轰动一时的真实新闻、真实案件——陆勇案,“格列宁”指的就是慢粒白血病用药“格列卫”。相关文章太多,这里不赘述。重要的是,电影毫不避讳地指向了“中国人用不上平价救命药”这一症结,让观众看到了国产电影的希望——像韩国电影凭借《熔炉》那样,改写法律、改变历史走向。
但是,电视剧里,这些问题都是小打小闹,甚至沦为感情戏的陪衬。只有《我不是药神》,专注地、细腻地讲述了天价药带给病人的是怎样的死亡威胁。也大胆刻画了完全沦为资本牟利工具的药品专利方的丑陋嘴脸——衣冠楚楚的医药代表面对白血病人一脸冷漠,在电视节目中高呼保护药品专利,却对普通家庭难以承受天价药的现实避而不谈。
当然,这种对比显然过于粗暴。实际上,性质的悬殊,使得两种专利权根本不该同日而语。但将二者放在同一商品逻辑下讨论的却不在少数。今天大多数人对于廉价仿制药的攻击,也不是出于对药效的担忧,而是对所谓“专利权”的迷信。
有人举例:假设有一家生产商,可以无视专利法,完全仿制了iPhone,那么它即使只以300美元来销售,仍然能够赚钱。而苹果却无法再卖出足够多的iPhone,也就是它会赔钱,换句话说,它的研发就白做了。长此以往,就不会再有任何公司(或个人)愿意投入资源去做研发,而相关的科技的进步速度就会大幅减慢,甚至停滞。药品的研发也是同理。
然而,是否拥有智能手机,不会影响人的生命。但是药品不一样,我们真的可以把救命的药物视为商品吗?又有谁会愿意成为抗癌药的消费者呢?当我们把医疗用品放在商品经济的逻辑下去考量时,会发现非常荒谬。药品的研发、生产、销售,都应该是一个良性发展的医疗体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即便不能完全公益化,也不应纯粹以营利为驱动力。
再往前说一步,医药的研发、专利权的购买,怎么就不能完全公益化呢?造高铁、造航母、造核武器的时候,听说过费用不够的问题吗?国外的专家,不管身价几个亿,能挖过来从不手软,怎么到了救命的问题上,就不行了呢?
一来,我国对专利权的态度向来极其保守,导致我们不能强制开放仿制药,这是“陆勇案”的根源。
二来,我们医疗体系的发展方向仍在向欧美看齐,把国家层面的研发力量资金、人才限制了,转而将研发新药的任务市场化,丢给医药公司,这也是我们不得不走上了和电影中“吃人血馒头”的瑞士医药公司一样的道路——高投入研发、申请专利、定高价药品回本。另一方面,完全商品化之后的药品必然需要营销,又增加了一笔和药效无关的成本。最终,高昂的广告、宣传费用最终还是病患去承担。
有人说,救命药定价高昂,想要赚钱只是原因之一,公司在前期的大规模研发投入成本需要回流也是非常重要的,仿制药只看药品本身的成本,忽视了科学家要研发过程中的投入,因此保护药品专利权,就是捍卫科学的尊严。
那么我们需要认清两点:
一是,很多专利权保护措施最大获利者并不是研发人员,而是控制整个生产的企业主。
公司掌握着技术研发的生产资料,就自然默认研发成果都是他们的。为研发做出贡献的人往往只能得到资本分红,这个过程中企业资本占主导位置,科学家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前几年获得诺贝尔物理学奖的“蓝光之父”中村修二就曾表示,即使取得了重大的科学成就,却长期被公司看做工具式的科技人员,发明专利权为公司所有,自己只拿到两万日元(约合人民币1141元)的奖金。在这样背景下的社会文化追寻的不会是科学精神而是商业精神,企业家精神;
二是,研发过程中对专利的抢注,容易导致科研团队内部的不团结。
一项成果的问世需要数十甚至数百位技术工作者的努力,然而拿到专利的只有一个人或一个公司(而常常这个公司就是个人独资的),其他所有人工作都被忽视了。这常常导致一些人隐藏最新成果,不与同事交流,自己钻研想着投机抢注,相较于共同研究,这样工作的效率极低。
因此,“专利权”垒起来的高墙,不仅将本该是技术受益者的社会平民拦截在外,只能用金钱搭建天梯才能翻越,也并不尊重技术研发人员,也不利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专利权”就是知识的私有化与资本化。
医药产业的私有化,将从研发到销售的全过程外包给市场,就注定了医药的牟利性质,救命药也成了摇钱树;注定了在救死扶伤这个问题上不可能实现平等;注定了,正如电影所说的“世界上只有一种病,就是穷病。”
我国在专利强制许可(简单说就是在有需要的时候,不管正版药品专利保护是否到期都开放仿制)的制度上,规定的适用条件甚至比欧盟的立法还要严苛。再加上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本身的双刃剑的特性,使得《专利法》实施三十年来,我国从来没有启动过强制许可的机制。(呵呵,所以说,中国是标准的资本主义国家啊,而且是相当纯粹的资本主义啊,非常保护药品专利权啊。)
关于药物的市场营销成本,或者更准确的说,行贿成本,这里有一个案例:
在1970年,印度政府为了振兴医药产业,推出了专利法改革。在新的法案下,所有药品将不受专利的保护,所有医药公司都可以生产。当然,这样野蛮生长的印度医药公司,并没有独自研发新药的能力。所有印度药其实都是非专利药物/仿制药(Generic Drug)。
所以印度的医药公司就利用了印度专利法与西方的差别,大规模逆向研究、仿制西方最新研制的药物,然后以低于正版价格的售价在市场上贩卖。
而且医药巨头也并非单纯的受害者。印度加入WTO后,发现许多西方药企的具有专利“创新药”实际上是换汤不换药的老药!
原来,许多药企为了延长自己药物的专利时间,会在专利到期后,对药物配方进行无足轻重的更改,把它包装成一种新药进行销售。
根据印度政府的统计,美国市面上有将近75%的创新药实际上是“新瓶装旧酒”,医药厂只要申请新药专利,美国政府就会批准。
印度政府随即更新了自己的专利法。新的专利法中规定:如果新的发明仅仅是一种已知物质的新形态,而不会导致该物质的已知功效的增强,那么这种发明将不适用于申请专利。
在为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着想的时候,我们也应该考虑当下人民的是否买得到药、吃得起药。因为不论是医药产业还是医药研究,其最终目的都应该是为了维护所有人民的生命和健康。
说到底,医疗健康这些关乎每一个人生存权的东西,不应该完全交与资本。当现有制度使得能用的起药的,只有全世界那一小部分有钱人的时候,公权理应干预。有病无药是天灾,有药买不起就是人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