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裁判所罪恶史

芦苇

              宗教裁判所的建立 


    本真意义上的宗教裁判所即神圣法庭形式的宗教裁判所粉墨登场了。 
    "神圣法庭"成立的确切时间,许多史书在这一点上差异而抵触;实际上, 
神圣法庭的成立集会起如此多的事件,而此中的每个事件几乎都关键得足以让 
任何单一的取舍捉襟见肘。于是,本书宁愿将这一成立视为一个集会了许多事 
件的过程而不是将之归结为宇宙大爆炸似的单一事件。在我看来,神圣法庭的 
成立至少意味着一个通谕的号召、一场战争的结果、两次会议的决定以及一项 
特别的任命。 

    首先是一个通谕。 

    教皇卢修斯三世,原名亨利,这位克莱沃修道院的前院长在第一次反异端 
十字军远征——亚历山大三世发动的——中充当了急先锋的角色并因此发迹; 
德意志皇帝红胡子腓特烈一世,其履历中有他捕获了阿诺德并将他引渡给教皇 
的反异端记载。一位老牌的反异端教皇和一位老资格的反异端皇帝,他们两人 
合作的结果是著名的《反对异端》通谕,从而翻开了神圣法庭历史的第一页。 
这个通谕以教皇的名义发布于1184年的维罗纳公会议;为了根绝异端,通谕史 
无前例地要求各教区成立专司异端审判的特别调查法庭——传统的宗教法庭只 
将异端审判视为其业务之一,命令主教们驱逐异端并罚没他们的财产和让异端 
"永远受辱"。通谕行文中没有明言对异端的肉体消灭,这似乎显示了某种温 
和性,然而当通谕号召掘掉天主教坟地中异端分子的尸骸时,教会那为仇恨扭 
曲出来的凶残仍然穿透了其温情脉脉的面纱。 

    宗教法庭的专业化只是《反对异端》通谕的重大成果之一——其意义相当 
于列宁在国际共运史上对职业革命家的强调。当我们在通谕中看到主教应将异 
端交付世俗法庭审判时,通谕的另一成果凸现了出来,这就是世俗政权有义务 
将异端作为反叛者加以世俗的制裁。红胡子腓特烈们再次明确自己在中世纪反 
异端运动中的职责和意义;同时,这也代表了中世纪世俗政权延续了自己对正 
统教会反异端运动的支持。在以后的岁月中,我们将看到这一互为犄角的支持 
是如何在人类精神世界中引发恐怖和血腥的,如1197年阿拉贡国王彼得一世便 
以烧死异端分子来响应通谕的发布。 

    红胡子腓特烈远不是教皇控制之下亦步亦趋的儿皇帝;事实上,作为神圣 
罗马帝国最能干的皇帝之一,他不断渴望而且也曾经尝试像查理曼大帝那样操 
纵和控制罗马教会,他和罗马教廷的恩恩怨怨构成了中世纪教权和王权之争的 
重要篇章——面对王权应依附于教权的论调,他不惜以僭立新教皇和动兵讨伐 
教廷作为"不"的回答,可惜的是一场摧毁其军队的瘟疫熄灭了他的欲望之火。 
但是,腓特烈在反异端斗争中的立场则始终如一,在这里,他遵守着政治游戏 
的平衡原则,就像他可以心有别注地为教皇牵毛驴一样。 

    走进历史宛如行走在起伏的山路上;如果说以前的宗教裁判活动因演变的 
缓慢而只是一段段缓坡的话,在英诺诚三世登基的1198年,我们脚下的历史之 
路却陡峭了起来,坡度的增长突兀而急促。我们无法想象一个缺失英诺诚三世 
的神圣法庭史,因为他的气质、性情和手腕,突然间,神圣法庭竟如此完整地 
矗立了起来,甚至我们能够感觉到有种阴森之气刹那间扑面而来。智慧聪明而 
狡黠奸诈,清醒冷静而铁腕无情,富有理想而野心勃勃,魅力四溢而权术圆通, 
精力充沛而孜孜不倦于权力的争夺;英诺诚三世几乎集合了历代教皇所能拥有 
的一切优秀和才干,而且就是作为普通个人来说,他也是出众的。这位富有的 
前罗马伯爵,在波伦亚大学和巴黎大学钻研经院哲学时,便以学业卓越著称, 
一部《论蔑视世界并论人的苦境》展示了他对社会的深刻洞察。作为教皇,他 
拥有了显示其盖世才华的广阔舞台;在权力角逐中,所向披靡的他竟然废黜了 
两位德国皇帝,迫使整个欧洲的国王跑到罗马向他卑躬屈膝——这种荣耀成为 
后世教皇永远的羡慕和怀念。他为其手下的心腹喻为"神圣的魔鬼",在他那 
里,现实政治的需要永远高于道德理念的诉求;他所组织的第四次十字军东征 
压根儿没去"圣地",而是直奔君士坦丁堡去杀人越货。"看,我今日立于各 
民各国之上,去拔掉和打碎,去毁灭和推翻,并去建设和树立",三十七岁的 
英诺诚三世在1198年教皇登基典礼上引用了《圣经》上的这段誓词,这就是他 
对自己的价值定位。 

    异端们已经在不幸和苦难的命运中流转了近千年;现在,他们又将不得不 
直面新一轮的而且毁灭性的打击和劫难了。在英诺诚三世无数的"丰功伟绩" 
中,有两个事件同神圣法庭的成立直接相关,一是他在1208年发动的十字军对 
法国南部异端长达二十年的征服战争,二是他在1215年第四次拉特兰公会议上 
主持通过了中世纪严惩异端的纲领性决议。 

    如果扫视一下中世纪的异端分布图,我们的视线自然而然会落到地中海-隆 
河-阿尔卑斯山之间的三角形地带,法国南部的图卢兹地区;这块肥沃而繁荣的 
土地不仅滋养了纯洁派异端,而且为远道而来的韦尔多异端提供了新的落脚点, 
当地的封建王公出于其经济利益的考虑也默认了异端的发展——他们毕竟还得 
依靠这些异端教徒为他们创造财富,而四分五裂的政治是欧洲封建社会一大特 
色,借马克思的一个比喻就是"好像一袋马铃薯是由袋中一个个马铃薯所集成 
的那样"。不再需要具体的动机分析,就正统教会在这个地区传教的屡传屡败 
特别是英诺诚三世的特使数次无功而返这一条,便足以提供英诺诚三世毁灭这 
个地区的充足理由,因为它不仅挫折了这位教皇的正统基督教事业而且深深地 
伤害了他的自尊;更何况,反异端十字军本不是英诺诚三世的发明,亚历山大 
三世于1179年发动了反异端的十字军远征,这次战争虽然以教廷的失败而告终, 
但毕竟开了中世纪罗马教廷以十字军镇压异端的新先例。纯洁派和韦尔多派的 
劫难已无从规避;现在,英诺诚三世需要的只是一个借口而已。 

    罗马教廷和当地封建贵族的冲突为教皇的反异端战争提供了一个导火线; 
1208年,由于图卢兹的雷蒙伯爵对反异端持不合作态度,教皇特使卡斯泰利诺 
开除了这位贵族的教籍,伯爵手下的骑士在盛怒之中杀死了这位作威作福的特 
使。流血了!以此为口实,英诺诚三世毫不犹豫地启动了十字军这一中世纪最 
具暴力性的镇压机器。1208年3月10日,教皇发布了对雷蒙伯爵及其异端臣民的 
讨伐檄文,宣布凡参加讨伐异端的十字军不受国家法律约束,他们过去以及将 
来所犯的一切罪都将为教会赦免,其所欠债务免付利息。法国国王耿耿于怀南 
方贵族的不受节制,北部贵族垂涎于南方的富裕,欧洲形形色色的冒险家正等 
待着新的发财机会,于是一支强大的十字军迅速地组成了,他们的司令是嗜血 
成性的英国佬西蒙·德·蒙特福特。 

    雷蒙屈服了,他被迫袒露上身跪倒在卡斯泰利诺的坟前,任凭荆条雨点般 
地抽在他的身上;但是,雷蒙的侄子罗热和广大的异端没有屈服,他们拼死地 
反抗着,以他们肉体的牺牲祭奠了自己的信仰。十字军再次表现了他们习以为 
常了的凶残和暴戾,繁荣的城市在他们的铁蹄下沦为废墟,富饶的乡村在拼杀 
之后荒芜成野地,积年的财富被装上了他们的战车,战火蹂躏下的图卢兹地区 
一片凄凉。没有异端死亡的确切统计,每个城镇都有大批的异端被烧死、绞死 
或斩首,根据城镇的大小少则二千多至二万;当十字军在比塞埃城为如何区别 
正统和异端而左右为难时,教皇特使的指示是:"只管把他们统统杀死,让上 
帝去分辨谁是他的子民。"异端有效的反抗在1213年便决定性地失败了,战 
争的最后结束则最终顺延至1229年,其间经历了英诺诚三世、洪诺留三世和格 
列高利九世三代教皇。 

    "这次十字军把法国南部的异端派别,幸福,繁荣和文化一起都给根绝了" 
(罗素语)--图卢兹地区是中世纪浪漫主义文化的发源地和昌盛地。经过这次 
战争以及随后的常规迫害,纯洁派信徒的名字在教廷的异端名录中彻底地消失 
了,韦尔多异端的运气则稍好一点,他们毕竟还有几个人逃进了阿尔卑斯山脉 
的崇山峻岭中。英诺诚三世成功了,教皇笑得很开心。 

    接下来的工作就是,通过一个常设的权力机构将这种恐怖和残忍经常化和 
日常化。 

    1215年,在图卢兹战争的间歇中,教皇召开了第四次拉特兰公会议。这次 
会议成为英诺诚三世炫耀其权力和权势的一个舞台,好大喜功的他是不会放过 
任何作秀机会的;71名大主教,412名主教,800多名修道院院长或副院长,以 
及欧洲各大国的国王代表,在他的征召和动员下参加了这次规模空前的基督教 
盛会。在三周的会议上,教皇和他的部下们讨论了从犹太人的标志到教会信条 
的种种问题,并以《教皇敕令》的决议形式明确了对异端的甄别和惩罚以及教 
会和世俗政权在反异端事业中的不同职责: 

    "我们开除任何反对正统天主教神圣信仰者的教籍,并处以绝罚……凡受 
判处的异端,应交付世俗政权或其代表,处以应有惩罚。教士将事先撤职。 
受判处之俗人财产将予没收。教士财产则归发给彼等薪饷之教堂。""一般异 
端者如不能证明己之无辜,推翻对彼等提出之控告,则将处以绝罚。如受绝罚 
满一年,而彼等不能在此期限内用彼等之行为证明可予信赖,则以异端者审判 
之。""凡赞同异端者信仰,向彼等提供避难所、帮助和保护彼等者,予等将 
开除其教籍,并宣布,如一年内不放弃其极端有害之观点,则将自动宣布为无 
人格者,失去担任任何公职或选职……之权。此外,彼等将失去遗嘱权和继承 
权。" 

    "世俗政权无论所处地位如何,如愿忠于教会并自认忠于教会,应在保卫 
信仰上给予合作,以武力从彼等治理之境内驱逐教会宣布之一切异端者,则各 
政权应对异端者警告、呼吁并在需要时处以教规之惩罚。今后任何人就任世俗 
职务时应宣誓承担此种义务。" 

    "每个大主教和主教如知所辖教区内藏有异端者,须亲自或由副主教,或 
由其他可靠人士每年巡视一至二次。彼等在认为有需要之地,可委派二名或二 
名以上经过宣誓之人,调查全体居民,并向主教报告谁是异端者,谁参加秘密 
集会,及其平时越出信徒行为所具有之习惯。主教应传讯被告,被告如不能证 
明未犯对彼等所控告之罪,或旧病复发,则应按教会法规予以惩罚。" 

    在这个决议中,神圣法庭赖以成立的所有要素或原则赫然在目,这是英诺 
诚三世在临终之前(他死于1216年)对基督教反异端事业的最后也是最重大的 
贡献;"地狱给予人类的一本最黑暗的书",乃是德国中世纪游吟诗人符格勒 
外德对英诺诚三世所制定的教会法规的总体评价,拉特兰公会议的决议是无法 
逃脱这一恶评的。当然,如果说拉特兰公会议的决议只是原则或理论地建构了 
神圣法庭,那么1229年的另一次公会议就要把这些原则和理论付诸实践。 

    1229年的公会议召开于战争刚刚结束的图卢兹,并因此被命名为图卢兹公 
会议,此时拉特兰宫的主人是第一百七十八任教皇格列高利九世。作为英诺诚 
三世的外甥,这位罗马教廷的教皇算是得了反异端的真传,图卢兹战争的最后 
结束证明了他没有辜负叔父对他的长期栽培;另外,他还是一位造诣深厚的教 
会法和神学学者,其颁行的《教会集》竟成为天主教教会法规的基本文献而沿 
用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夹在英诺诚三世和格列高利九世间的教皇是洪诺留 
三世,他是一位教皇的传记作家,反异端态度积极但略嫌温和,其创造性成果 
仅限于1220年通令多明我和方济各修会的修道僧建立直属教皇的异端审判法庭, 
于是完成神圣法庭建设的重任历史性落到了已臻八十六岁高龄的格列高利九世 
身上,--天晓得,工于心计的他是怎么活过了百岁大关的! 

    面对战争废墟的满目疮痍和百废待兴,格列高利九世的恻隐之心显然没有 
激动,教皇及其教廷的所有关心仍聚焦在反异端的血腥事业上,图卢兹公会议 
开始了天主教系统和全面地建立异端裁判所的历程。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两 
个重要变化:异端特别调查法庭在以前尚是个别的和地方性的,但这次会议不 
仅细化和补充了拉特兰公会议的决定如许愿两年内每年奖赏告密人两个银马克, 
并且明确要求整个基督教世界有组织全面地以法庭形式落实对异端的常规审判 
和惩罚;以前的教会上层人士仍没有公开支持对异端的火刑惩罚,但这次会议 
将中世纪异端定性为摩尼教徒,从而使对异端的火刑惩处受到罗马法传统的认 
可。 

    更令人吃惊的是,由于纯洁派和韦尔多派大量使用《圣经》,--"回到原 
始基督教去,回到福音书去,使遭到罗马教会篡改和歪曲的'上帝箴言'恢复本 
来的面貌,这就是一切反对罗马教廷的阶级和党派的努力方向"(考茨基语), 
--所以图卢兹公会议竟然规定除《诗篇》和包括在每日祈祷文中的那些段落外, 
禁止平教徒拥有那怕是拉丁文的《圣经》,并宣告废除一切《圣经》译本。这 
个教令一开始局限于图卢兹地区,但出于同样的考虑,在西班牙和其他地方也 
发布了类似的禁令。整个基督教因《圣经》真理而发生、存在和延续,格列高 
利九世的《圣经》禁令无疑是天主教自己煽了自己一个大嘴巴子。 

    神圣法庭的建立只剩下最后一项工作了,那就是确立该法庭的专职法官即 
宗教裁判员。任何机器的运转都离不开专业工人的操作,他们技术的熟练和明 
确的分工创造着机器的高效率,他们的行为遵从机器的逻辑而尽量撇开人类情 
感的因素,神圣法庭这台镇压机器也不例外地需要这样一批专业人士。1233年, 
格列高利九世完成了这项工作,这就是在那年他宣布了对多明我僧团的特别任 
命。 

    这项任命又是当时欧洲政治的典型产物;教权和王权间互相的支持与争执 
是中世纪最大的政治,教权统摄王权的中世纪总特征是它们之间力量消长历程 
的一种抽象和总结,但具体的时空中它们即使在总目标一致的情况下也要互相 
拆一下台。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腓特烈二世,红胡子腓特烈一世的孙子和教皇英 
诺诚三世的受监护人,一位事实上对所有宗教持玩世不恭态度的"坏孩子"—— 
他甚至被传说写作了调侃摩西、基督和穆罕默德的异端著作《论三大骗子》, 
是十三世纪初王权势力的代表人物;为了自己的权力和地位,这位自己两次被 
开除教籍的皇帝最后也加入了反异端的阵营,但在1232年却捞过界地直接授权 
帝国官员消灭异端,从而企图插足教廷世袭的精神法权领域。半是为了彻底消 
灭异端半是为了遏制王权,格列高利九世迅速地作出了反应;1233年4月20日, 
他发布通谕,强调教会才有权解释教会法规和审判异端派别,并指定多明我修 
会的修道僧为异端裁判所的专职法官,直接向教皇负责。同时,教皇还通谕主 
教们接受多明我修士的"帮忙",其理由是主教们已经"忙得团团转"了。通 
谕的深远意义在几年之中便显示了出来,因为伴随着整个欧洲大陆的异端审判 
工作迅速地为修道僧们接管,这支教皇的特工部队竟然超越欧洲传统的权力架 
构而自行划分了异端审判区,从而使教廷的思想专制主义完全地获得落实。 

    格列高利九世还在1233年初步统一了宗教裁判所的诉讼程序,并在历史上 
首次建立中央审判法庭。 

    从1184年到1233年,历时五十年,这是一个孩子从幼龄到老龄的岁月区间; 
从卢修斯三世到格列高利九世,一共有八位教皇入主拉特兰宫,他们中不乏才 
智之士,其中英诺诚三世和格列高利九世还是名彪教会史的杰出教皇;从图卢 
兹战争的兴师动众至大公会议的细密策划,再到多明我修道僧的东奔西走,就 
这样,人类宝贵的时间、智慧、精力和财富积累在一个反人类的暴力机器上-- 
神圣法庭的作用就是要否定构成人本质的自由精神,这足够让人类惭愧得无地 
自容了! 

    十二至十三世纪是天主教的顶峰时代即基督教正统的权力全方位--宏观上 
和微观上--获得渗透的时代。这个世纪的欧洲人曾经目睹了王权对教权的屈服, 
教皇臣仆的行列中不仅包括欧洲主要国家的国王,甚至包括千里之外保加利亚 
国王,连海盗出生的挪威哈桑国王也得在罗马法庭上竹筒倒豆子地将自己的身 
世说个明白;他们也目睹了踏实平凡的罗马式教堂为严谨高耸哥特式新教堂取 
代,新式教堂高高耸立,仿佛要摆脱地球的引力,不受俗世的束缚,升到天国 
一般;他们还目睹了耶酥基督形象的变迁,钉在十字架上受难的肉体耶酥代替 
了坐在法庭上的神性基督,教会对人类心理的洞察是深刻的,因为只有鲜血的 
恐怖才能最大程度唤起神圣。现在,他们也得像面对哥特式教堂或耶酥受难像 
那样必须面对宗教裁判所;它已经构成了中世纪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但是其作 
用不是引导心灵而是打击心灵。 

    从此,基督教宗教裁判的历史步入神圣法庭阶段。 

                 宗教裁判所的构成 


    任何机构和设施皆是一些人和一些物以某种方式的组合。 

    也许和我们的想象不太一样,神圣法庭的结构实际上简单得令人难以置信; 
说大胆一点,它们只是一支支互不隶属的特遣队,类似于当代恐怖主义的行动 
小组。成员精干,其核心人员往往仅宗教裁判员及助手数人;环节紧凑,每个 
宗教裁判员都直接向教皇负责,他们有权随时到罗马去面见教皇;意图明确, 
其结构设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信息的损耗和流失,教皇以及教廷的旨意畅行无 
阻。 

    神圣法庭的首选成员其实就是教皇;宗教裁判所是台执行精神法权的暴力 
机器,拉特兰宫--后来转为梵蒂冈宫--则是这台机器的灵魂和头脑,精神法权 
中的立法部分归于以教皇为代表的罗马教廷。 

    作为上帝在尘世的代理人,教皇的权力符码意义要超过其个人的存在意义, 
于是正统基督教的精神专政便以教皇的精神专政为体现。--在十四世纪之后特 
别在阿维农时期,教权日渐屈从于各个国家的王权,但教会组织作为相对独立 
的权力系统,其结构变化并不大,只不过教皇的精神专政要更大程度上服务于 
国王的世俗统治。--情况似乎是这样的,十三世纪以来的教皇们对自己的职责 
还是有自我意识的;他们不仅建立和支持宗教裁判所这一恐怖组织,而且自身 
构成了宗教裁判所恐怖的黑色背景以及动力因素。宗教裁判员由教皇直接任命 
或由教皇委托僧团领导人和地区总宗教裁判员任命,他们只为教皇效劳,也仅 
仅听命于教皇,他们不受教皇之外的任何人的节制和调度;依照有关教会法的 
规定,除了教皇本人,任何人包括教皇特使和僧团领导人在内都不得因公务罪 
将宗教裁判员撤职。教皇毕竟日理万机,他们在一段时间内曾经设立总宗教裁 
判员——即中世纪精神宪兵的总监——处理神圣法庭的日常事务,但这一人选 
必然是他们的亲信之人;乌尔班四世任命了他的亲信卡埃塔诺·奥尔西尼红衣 
主教为总宗教裁判员,而这位红衣主教一旦成为教皇尼古拉三世索性任命自己 
的侄子担任这一职责。 

    再从恐怖理论上推,教皇为了其精神统治需要宗教裁判所去引发精神的恐 
怖,而精神恐怖的实现也需要教皇这一角色。我们必须承认宗教裁判所并非为 
恐怖而恐怖的,只有这样中世纪精神恐怖才能显示其目的性和计划性--这更能 
体现这种恐怖的刻意和有效,但这些必须以教皇在实在层面上对恐怖工具的绝 
对控制为前提。同时,就恐怖的心理方面而言,恐怖之所以为恐怖的一个方面 
就在于它所携带的暴力和残酷具有神秘的不可预测性即对常规和法律的超越, 
于是教皇自己就是宗教裁判所恐怖的一个要素,因为只有作为上帝在世间的代 
言人的他才能模糊不法的恐怖和合法的恐怖--他可以以其性情随意立法,从而 
最大程度上堵塞了自由思考获得法律支持的可能性。 

    由于其他红衣主教们的眼热,教廷在一段时间内曾经取消了总宗教裁判员 
的职务。但是,1542年,在王权势力不断篡夺地区宗教裁判员指挥权的情况之 
下,保罗三世建立了罗马和全教宗教裁判所,恢复了总宗教裁判员的位子。为 
了维护基督教正统巨型话语的霸权地位,罗马教廷从来都是不择手段的,甚至 
心甘情愿地涉嫌血腥和残忍。 

    神圣法庭的骨和干由宗教裁判员组成;宗教裁判所的活动就是宗教裁判员 
的活动,甚至一个宗教裁判员就可以是一个宗教裁判所。1254年,教皇英诺诚 
四世发布了《论连根拔除》的训喻,标准了神圣法庭--虽然它没有使用神圣法 
庭的措辞--的具体构成;反异端机构应该是一个以2 名宗教裁判员性质的修道 
僧为中心的专门委员会,其成员还应该包括1名主教、 12名正统派教徒、2 名 
公证人以及2 名以上的工作人员,但这种设置可以根据修道僧以及主教的意愿 
作随时的调整。我们不能说所有的神圣法庭如是构成,但这种构成的典型性是 
无可置疑的;在这里,宗教裁判员主导着神圣法庭的一切监视、侦察、逮捕、 
审问、刑讯以及判决活动,主教的作用是对动刑和判决作形式上的允许和批准 
——主教制毕竟仍是基督教正统的基石,而宗教裁判所的其他革命干部则都是 
些帮忙或帮闲而已。 

    有论者指出,教皇领导权与群众宗教信诚的分裂,是教皇权位在中世纪晚 
期最终衰微的一个极重要的因素。于是,神圣法庭作为基督教教皇在这种衰微 
前重建威权的挣扎和努力,其依靠力量自然不能是已经声名狼藉的普通教士, 
而只能是既忠诚于教皇又能深入群众的修道僧队伍。十三世纪之后的宗教裁判 
员因格列高利九世的特别任命而主要来自多明我僧团,也有一部分来自其他僧 
团特别如方济各僧团,只有极个别的来自其他方面如第一位专职宗教裁判员是 
罗马枢密官阿尼巴勒。 

    多明我僧团因其创始人多明我( Dominic)而命名,又因为多明我的谐音 
赢得"主的猎犬"(Domini Canes)的绰号,其标志便是一头口衔熊熊火炬的狗, 
他们的另一个称呼是黑衣僧团,这由于多明我修道僧个个身着黑色披风。应该 
说,多明我的名字--一个人和一个僧团--始终同反异端活动相联系着,如此的 
紧密纵观整个教会史也是罕见的。多明我于1170年出生于西班牙贵族家庭,青 
年时代便投身于艰难的隐修生活,其出家地是奥斯马修道院。当他和奥斯马主 
教在法国南部游历时,他们无疑直觉到了异端运动汹涌澎湃的原因所在,于是 
他们向传教士们呼吁全面改革基督教正统的传教方式,即仿效纯洁派的"完人" 
来进行传教;1206年,他们两人在图卢兹实践了一所女修院,其成员主要是纯 
洁派异端的转向者,这是多明我反异端生涯的开始。1215年,多明我的朋友赠 
他图卢兹的一幢房屋,多明我僧团开始了其最早的故事,但是在第四次拉特兰 
公会议上,教皇英诺诚三世虽然表扬了多明我这只猎犬的出色工作,却没有同 
意其创立新修会的请求。多明我僧团的正式成立时间因此拖后到了1216年,只 
是在洪诺留三世的同意之下,多明我才圆了他的僧团之梦。多明我僧团只是以 
集体的形式外延了多明我个人的思想和实践;在多明我僧团的"一大"(1220 
年)上,僧团的宗旨明确规定为"铲除异端,消灭邪恶,宣讲信仰,培养道德"; 
僧团的生活方式则规定为行乞甚至会士每天的食物也应该靠乞讨获得,但这只 
是附加的或手段性的,没有成为该会的基本思想。在以后的岁月里,我们则发 
现,僧团行乞的生活方式在财富的诱惑下日益弱化,但在反异端的方面,该僧 
团始终保持着其犬的本性。——多明我的光辉形象自然也少不了制作和包装, 
他曾经对其传记作家坦白自己更愿意同青年妇女谈话,但多明我僧团于1242年 
发布教令强行删掉这段传记记载。 

    细究之下也挺耐人寻味的,多明我僧团以及较早一点的方济各僧团,与其 
说它们接近于正统教会,还不如说接近于纯洁派或韦尔多派式的异端--它们都 
是同时代的,其中方济各的早年历史简直是韦尔多经历的翻版。多明我和他的 
追随者选择的是芒鞋缁衣托钵乞食的苦修生涯,而这正是纯洁派"完人"式的 
生活方式;他们在广大天主教官员耽于享乐时仍然不屈不饶地保持传道活动, 
而当时只有异端们保持着这种传道热望;另外,也和广大异端们一样,他们所 
谨守的"使徒式贫困"本身就否定和批判了罗马教廷的腐败。确实,我们可以 
在多明我的身上发现基督教原始的虔诚和热情,但是我们必须指出的是,当时 
的异端领导人与罗马教廷的官员相比更具有这种精神。问题在于开端就是终点, 
多明我以及多明我派的原始定位决定了其未来的运命;他早年同天主教会反异 
端事业的密切关系最终将他及其僧团的未来束缚在基督教正统的战车上,而他 
对福音式贫困生活那种手段式理解——禁欲主义对他而言只是反异端的手段而 
非基督徒真正的生活——则消解了他和教廷之间的对抗,所以他以其反异端活 
动成为了基督教正统的"圣徒"——罗马教廷在1234年作出了这项追谥——而 
没有因为同罗马教廷的疏离成为火刑柱上的哭鬼冤魂。 

    多明我修道僧——也可普遍及其他僧团中为罗马教廷看中的修道僧——之 
所以成为宗教裁判员的当然人选,有几个因素是显著的。其一,类似于佛教从 
小乘向大乘的转变,出现多明我僧团这样的行脚僧是基督教隐修制度的重大变 
革;同以往的修道僧不同,多明我修道僧不满足幽闭在寺院里独善其身,他们 
参与社会以求普渡众生,结果不可避免地在政治的大酱缸里酱了一把。其二, 
由于历史的原因,原有的僧团听从罗马的号召远不如服从本地领主及主教的旨 
意;但是新僧团却可以超越了欧洲的政治架构--如世俗的领主权和宗教的教阶 
制——而只听命于教皇,同权力中心的亲近是任何特务组织的共性,我们中国 
人可以在自己所熟悉的明代锦衣卫和清代血滴子身上发现同样的性质。其三、 
西方隐修制度自本笃开始便以纪律的严厉著称,多明我僧团踵从的是严格程度 
决不低于本笃制的所谓圣奥古斯丁会规,纪律的训练不仅锻造了隐修士们的意 
--他们在任何时候都能像钟表里面的机械那样不停地运转而不屈从于自己善良 
的偶然觉悟,而且培养了他们绝对服从的习惯。其四、多明我僧团从一开始便 
奖励学术研究,僧团曾经拥有大阿尔伯特、托马斯·阿奎那、爱克哈特、陶勒 
尔、萨伏那洛拉这样的博学鸿儒;相比于多半草莽出生的精神异端,多明我僧 
团的修道僧可谓个个都是大内高手。 

    基督教正统应该永远感谢这批有着特殊生活、特殊性格和特殊贡献的宗教 
裁判员。正是他们在十三世纪末的勤勉和努力,天主教会迅速地以各个修道院 
为据点建立起全欧洲范围的思想监视和惩罚之网,从而有效地维护了自己的思 
想统治并臭名昭著到了现在。正如一位教会史家所指出的,"十三世纪,乞食 
修会的修道院,多少成为某种兵营,住着突击部队,随时等候命令出击。他们 
在城市中形成一个布防网,不留任何空白点。" 

    至于神圣法庭那些帮忙和帮闲们,他们是神圣法庭的零件和缘饰,他们以 
自己默默无闻的工作支持和润滑着神圣法庭的运转——未能如宗教裁判员那样 
遗臭万年可能是他们最大的遗憾。历史以其难免的无情将他们遗忘了,但我们 
还是缅怀缅怀他们在神圣法庭中的作用,毕竟他们以甘为铺路石的精神为中世 
纪思想专制主义作出了贡献。 

    专员或副手的职责由其名称便可推测,他们一般也都是修道僧。宗教裁判 
员人数相对于广阔的欧洲大陆来说还是有限的,他们一个巴掌捂下去指缝间总 
留下不少空白,于是罗马教廷赋予宗教裁判员向委任自己全权代表的权利,这 
就是专员或副手的产生。一般来说,这些全权代表是宗教裁判员的化身——宗 
教裁判员有孙猴子一口气吹出无数孙悟空那样的本事,他们同宗教裁判员的区 
别在于原本和拷贝的区别,只是他们由于宗教裁判员授权的不同而代理全部或 
部分的宗教裁判职责。专员或副手由宗教裁判员任命,但不是神圣法庭的常设 
职务。 

    正如我们有所论及的,宗教裁判所的法权是法从世俗领域向精神领域的伸 
展;也正如我们所看到的,罗马帝国的灭亡并没有结束罗马法的历史,罗马法 
的程序和设置甚至在中世纪的精神审判中仍然保持着其生命力。在十四世纪, 
神圣法庭开始任命鉴定人,其任务是对被告罪行进行法律鉴定以提出诉讼和判 
决的意见;为了保证所谓的公正,他们不允许知晓被告和证人的姓名和具体案 
情,面对他们的只是嫌犯和证人的供词,他们的结论多少决定了被告的未来运 
命——其作用类似于欧美当代司法中的陪审员。公证人和见证人在神圣法庭系 
统中的出现要早于鉴定人,其作用是参加审讯并副署被告和证人的口供以示对 
宗教裁判员的监督。他们也由教皇任命,但拿的是宗教裁判员的银币。检察员 
也是神圣法庭的重要职员,他们充当公诉人的职责。上述司法职位为神圣法庭 
所常设,其作用无过于给神圣法庭涂抹上公道公正的色泽。自然,我们可以批 
评神圣法庭司法制度的虚伪和矫饰,就这些司法官员的教士或修道僧背景以及 
他们对于宗教裁判员的依附关系两点便否决了其立场的独立和客观;但是,我 
们其实倒不必强调这一些,因为关键的问题不在于这套司法缺陷的多少,而在 
于人类有没有权力司法精神或这种司法的限度在哪里。 

    医生、刑吏、狱卒和文书之类构成了神圣法庭的内部服务系统。医生监控 
被告承受肉刑的能力,所有的宗教裁判所都不情愿异端将秘密带进坟墓。刑吏 
执掌用刑,他们是批专业人士,对人体疼痛穴位的把握是其他人望尘莫及的。 
监狱的可怕构成任何社会的一个重要部分,而这种恐怖首先体现在监狱狱卒狰 
狞的面目上;神圣法庭的狱卒也未能免俗,他们的残暴和恶劣甚至天主教圈内 
人士都羞于提及。文书的本职是负责神圣法庭的文字工作,但其职业化的表现 
是,他们可以一字不漏地录下嫌犯屈打而成的招供,而不知如何记录嫌犯的呻 
吟声。 

    神圣法庭还有其雄厚的外援;在天主教精神为大一统号召的中世纪欧洲, 
支持和帮助宗教裁判所成为了每个社会成员或社会机构的义务,除非他或它愿 
冒被怀疑为异端或异端同伙的危险。告密者的角色永远是丑恶的,但神圣法庭 
却史无前例地集合起了一支庞大的告密者队伍如中世纪后期每个神甫都有业余 
密探之嫌,他们作用构成神圣法庭心理恐怖的最大部分——我们将在后面给他 
们来个大特写。有一个误解需要澄清,火刑判决是世俗法庭而不是神圣法庭作 
出的,君子远庖厨,神圣法庭总是在最后一刻拍拍世俗法庭的肩膀,将屠刀递 
到了世俗统治者手中;基督教正统以精神的法权体系为用,而精神法权又凭借 
世俗的法权体系完成自己。 

    神圣法庭外援的雄厚还可以在火刑盛典上拼命起哄的那支"啦啦队"身上 
获得直接的表现。这批志愿人员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对异端作最后的劝解努力, 
受难者是由他们押上火堆的,最后他们享有为火堆添柴加草的权力;他们人数 
众多,成分复杂,其中既有道貌岸然的贵族也有闲极无聊的市民。入选这支"啦 
啦队"是中世纪正统基督徒的一种荣耀,类似于美国大学中最美丽的姑娘才能 
参加橄榄球啦啦队那样,只有反异端积极分子侧身其中——他们因此还享有携 
带器之类的特权;显然,神圣法庭并不缺乏其群众基础,否则,它何必如是分 
化其支持者呢?--人类的罪恶未必由于个别人的心灵阴暗而经常是人类集体歇 
斯底里的结果。 

                 宗教裁判所的运作 


    至于神圣法庭的运作方式,我们没有必要也不可能面面俱到。正如我们在 
神圣法庭的人员设置中便能体会到的那样,神圣法庭对罗马法开创的西方法学 
传统有所继承甚至有所发展,它的许多操作同当时世俗法庭的常规是衔接的, 
我们完全可以在西方法律史的读物中了解和熟悉此类运作--它们的不少部分甚 
至活化石般地残留在当代西方的司法制度中。 

    神圣法庭特色的是无孔不入的告密制度和触及灵魂的肉体刑罚,就是它们 
规范和威慑着中世纪欧洲人的精神世界,就是它们铸就了宗教裁判所永远洗刷 
不了的臭名。也许,告密制度在任何法律体制下都有其地位,但由于思想的隐 
秘性,神圣法庭将它发展到了极致;在人类刑事实践从肉体惩罚转为心灵训导 
--法国大思想家福柯对此有专门研究--之前,世界各民族历史上都有长期使用 
身体刑的记录,但神圣法庭由于其审判对象的特殊性,发展出了自己的特色。 

    公元前十六世纪,陪葬在古埃及坟墓中的著名文献《死者书》便把间谍工 
作描绘为危及灵魂的罪行;时到今日,间谍还是这个时代以及下个时代规模最 
大的行业之一,而日常道德仍然谴责任何刺探他人秘密的行为。但是,神圣法 
庭却在中世纪欧洲动员起全民规模的告密运动——这可以使我们联想起二十世 
纪六十年代的中国;此间,侦探和出卖他人内心的信仰秘密成为了每个欧洲人 
的义务,而且只有如此,他们才能获得生存和生活的必要条件。 

    基督教的告解制度---基督教的原罪理论特别是第四次拉特兰公会议的决 
议要求信徒以痛悔、告罪和补赎的方式来取悦上帝和获得上帝的宽恕--为这场 
告密运动提供了现成而有效的工具;痛悔可以彻底摧毁信徒的自我肯定,告罪 
为告密提供了直接的渠道,补赎构成了告密的激励机制。秘密警察的本性决定 
了宗教裁判员必须像老鼠一样在阴暗中活动,但是为了发动群众,他们有时也 
不惜抛头露面。一般情况下如在神圣法庭非常设地区,宗教裁判员每到一地, 
便在当地主教举行欢迎仪式上上布道,这种布道实际上是告密运动的一次誓师。 
宗教裁判员开诚布公地说明他的使命,要求异端知情者在六十天内向他汇报异 
端的情况--主要就是利用告罪忏悔的机会,知情不报者和不合作者将开除出教, 
响应号召者将获得为期三年的免罪券。对于异端,宗教裁判员也表示不抛弃他 
们,但要求他们立刻在半到一个月的"仁慈期"里主动投案,并供出同案犯以显 
示诚意。宗教裁判员还在布道中说明异端的标志、特点和伪装,于是这次布道 
还带有职业培训味道。 

    告密在神圣法庭的常设地区则周期为日常功课。在西班牙--那里是神圣法 
庭的一个重灾区,复活节前夕是个鬼门关,人们必须时刻警惕着门外的动静, 
每一次的敲门都足以让他们胆战心惊,因为告密风暴此刻正汹涌澎湃。西班牙 
神圣法庭特别规定,每个教徒在大斋期--即复活节前的四十天--中的六天时间 
内必须密告异端和异端嫌疑,拒绝合作者或错过期限者的信徒不得参加圣餐礼, 
并注定受到革除教门甚至死罪的惩处。就这样,恐怖的氛围摧毁了社会成员的 
安全感,而恐慌和猜疑的心理推动着一浪高过一浪的告密风潮,于是每个人都 
可能由于邻居的道听途说甚至胡说八道而半夜三更被从床上拖出来,投进污秽 
阴暗的地牢。--宗教裁判所对拘犯一直有数量上的追求,它可以借拖延侦查期 
敛财,因为嫌犯坐牢的费用是自理的,就像当代某些国家的死刑犯得自己承担 
子弹费那样。 

    任何动机的推究都带有心理还原的色彩;对于中世纪那场轰轰烈烈的告密 
运动,我们并不能将参与其中者完全地归类为狭隘利己主义分子。果然,告密 
活动必然最大程度地暴露人类的自私本性--这恐怕是人永远进化不了的心灵尾 
巴;在中世纪,告密者中的许多难免是为自私本性所驱逐而买卖他人的思想隐 
私以赢利,利欲之徒由于贪婪之心的不可遏制——觊觎他人的财产甚至可怜只 
为了几文下酒钱,游手好闲者以之为里比多发泄的渠道,官运不济者恐怕难以 
拒绝这种升迁机会的诱惑,胆小怕事者也许可能出于自救自保之下的无可奈何, 
高尚如复仇之类则以之不露痕迹地借刀杀人。但是,正如当代政治学研究所表 
明的,权力的有效维持不仅由于其体制自身的强制力量而且因为其意识形态的 
纵深;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正是在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经济和政治制度之外,展 
开了对资本主义文化体制的剖析和抨击。毫无疑问,基督教正统的意识形态工 
程虽然在中世纪后期受到了异端的挑战和冲击,然而瘦死的骆驼比马大,千年 
基业的崩溃需要时间的积累,结果便是即使卑鄙如宗教裁判所的告密动员的活 
动也能自然而然地获得正义、神圣和集体之类理念的辩护。手段的卑鄙经常为 
目的的高尚所平衡;正在基督教正统意识形态的欺骗和诱导下,中世纪的许多 
密告者在刺探或出卖他人时确实真诚地认为自己只是为上帝的事业尽点责,甚 
至是为了拯救异端——免得他们死后永坠地狱。多么可爱的利他主义啊!结果 
则是火刑柱上的烟尘竟弥漫了数百年之久。 

    为了告密活动的深入和持续,神圣法庭制定了一整套规章制度,其中的根 
本原则便是"宁可错杀十万,不可漏网一人"。在神圣法庭上,被告和控告人 
及证人互不见面,被告不得知晓告密者的姓名和身份;而当时世俗法庭从十四 
世纪起便规定,被告有权力面对证人或证词,原告控告有误则得接受惩罚并赔 
偿被告的损失。神圣法庭的告密者和被告密者不受职业和地位的限制,甚至连 
在世俗法庭上不具法律地位的刑事犯都可充当控告人和见证人;曾经有规定说 
只有年满十四岁的少年和年满十二岁的少女才能成为控告人或被告人,但实际 
执行的情况是令人沮丧的。异端一旦受控告——控告有两人作证便成立,即使 
表示悔改,也必须出卖他的同谋、朋友以及其他疑犯,任何的推诿迟疑都可视 
为忏悔不彻底的表现。告密者不得撤回证词,否则以异端同谋犯论处。真是专 
业水平!中世纪的思想警察们充分地估计到了思想的隐秘性,因而将其情治系 
统造就得如此细密和严谨以不放过任何捕捉异端的可能。 

    当人们以"黑暗"来命名欧洲的中世纪时,其意味主要落实为人类精神在 
那个时代的萎缩和委琐;但是,责怪那个时代的人们真是一种残酷,因为正如 
我们所见到的,他们所面对的情治系统强大和严密得足以让任何良心发颤。盘 
点一下宗教裁判所的累累战果的话,我们可以发现,一开始的受害者是可能货 
真价实的异端,然后是异端的嫌疑,再以后便是莫须有了;宗教裁判员总是对 
形势持悲观的看法,在他们的眼里,异端的存在并非是有还是没有的问题而是 
发现或者没有发现的问题--平心而论,也确实很难保证一个并非白痴的人没有 
一点的见解独特或一时的心灵发挥。也正因为如此,在全社会的揭发和自我揭 
发之下,中世纪欧洲社会陷入了人人自危的局面并最大程度上遏制精神的自由 
和创造;如果无所不在的监控和生死难卜的惩罚本身便是令人发指的恐怖,那 
么思想的所谓罪行--在中国即"腹诽罪"--因其界限的模糊及定罪的随意而平 
添更多的恐怖特别是心理上的恐慌。 

    关于这次告密运动的牺牲者,最保守的统计也显示有几百万之多;联想一 
下欧洲当时的总人口数,如在十四世纪中期黑死病流行前欧洲人口只徘徊在六 
千万至八千万之间--黑死病随后就消灭了欧洲近三分之一的人口,我们应该震 
惊于宗教裁判所的这一辉煌战果。一个统计数字显示,从十五末世纪到十九世 
纪初,宗教裁判所以传统异端罪便正式处罚了三十四万名被告,共有三万余人 
被押上火刑柱。女巫也是宗教裁判所重点打击的一种特殊异端,她们牺牲惨重, 
其受迫害总量的估算起码几十万甚至高达几百万,有些地区一年内受审判的女 
巫数竟占人口的百分之一以上。再举一个宗教裁判员的个案;托尔克马达,西 
班牙第一位宗教裁判所大法官,他在十七年的任职期间,有一万余人因异端罪 
被他判处火刑,另有近十万人被判处其他刑罚,其中还不包括对死者或缺席者 
所作的近七千件象征性火刑判决。 

    自然,出于高尚或不高尚的考虑,异端嫌疑犯即使被捕,面对宗教裁判所 
精致而科学的审讯手段,也并非个个竹筒倒豆子,大包大揽地接受对他们内心 
世界的种种指控。在这种情况下,宗教裁判所的另一条撒手锏立刻脱手而出, 
这就是其触及灵魂的肉刑制度。 

    虽然神圣法庭的辩护士们在肉刑使用的使用问题上总是闪烁其辞,但是我 
们清楚地发现,宗教裁判所不仅存在大量使用肉刑的事实,而且精神审判的特 
性也决定了它必然依赖这种血腥的手段。首先,由于思想区别于实在的特异性, 
宗教裁判所的审判必然特别地重视口供。在中世纪,除了思想家异端可能拥有 
事实的证据如书籍或手稿外,宗教裁判所对其他被告的控告只能基于他人的描 
述和自己的承认之上;例如神圣法庭一开始的逮捕程序——这实际上是对异端 
的定罪过程,宗教裁判员凭借告发者的口供便对异端嫌疑犯立案,然后传讯可 
能的证人、收集嫌犯的背景材料并与其他宗教裁判所交换该嫌犯的信息--幸亏 
当时尚没有计算机联网,这些口供材料只要经鉴定人认定后便可实施逮捕。其 
次,宗教裁判所的审判嫌犯一经逮捕,他的异端罪名已经铁板钉钉不容争辩了; 
神圣法庭对它的被告一律作有罪推断,它的兴趣在于如何让异端分子痛快淋漓 
地悔悟而非纠缠于异端嫌犯有没有罪的问题--任何有利于被告的证词都可由于 
包庇的怀疑而遭到拒绝,宗教裁判所怎么可能错误呢?另外,宗教裁判所将它 
自己同一个神圣的目的相联络,这就决定宗教裁判员能够毫无顾忌地动员一切 
可能的手段;事实上,为了维护"神圣"的正统教会,宗教裁判所不惜任何代 
价包括欺骗和威胁在内,刑讯逼供在其中也只不过是方便法门之一而已。 

    应该说,宗教裁判所一开始在肉刑使用问题上有过犹豫和不安,毕竟肉刑 
制度的残酷和暴虐离教会所标榜的仁慈和人道太远了。但是,1252年,教皇英 
诺诚四世在现实的利益和抽象的良心之间作了一番抉择后,还是咬咬牙在其著 
名的《论连根拔除》通谕中,命令宗教裁判员对异端嫌疑犯用刑,"用暴力强 
迫一切被捕的异端者",迫使他们像窃贼揭发其共犯那样供认他们罪行,只是 
以不残肢体和保存生命为限,从而正式且堂皇地开始了宗教裁判所用拉肢器和 
红铁烙打击宗教异议分子的丑恶历史。一般认为,英诺诚四世的通谕是宗教裁 
判所体系的最后定型;其中,肉刑的合法化与制度化又是关键的因素。 

    在此后的岁月里,梵蒂冈的精神统帅们也每每面对肉刑使用所带来的普遍 
责难和批评;但是,他们显然从肉刑使用中尝到了甜头,尴尬自然难免,对异 
端嫌犯摧残和折磨却一如既往,最多只不过假惺惺地强调了一下用刑的"公正" 
和"温和"如只能用刑一次之类。这种强调的虚伪性实在不值得一评;所谓的 
"温和"和"公正"是抽象而模糊的,宗教裁判员完全可以像揉面团那样随意 
地变化出各类的形状:如果嫌烙铁和鞭子在嫌犯皮肤上留下的花纹不太雅观, 
那么他们可以使用水刑,让慢慢地注入水牢的水漂白囚犯的身体总可谓温和了 
吧;只用刑一次也行,他们可以将用刑分阶段地在一段时期里循序渐进地完成, 
至于被告翻供,那就更有罪犯"重陷异端"的理由重新作业;不要遑论什么"仁 
慈"和"公正",它的解释权就在宗教裁判所手上,罗素有句话可为注解即"宗 
教裁判所的残酷有可能一度是出自有利于它的受刑人的考虑,因为有人认为尘 
世间的短暂痛苦可以使灵魂免受永下地狱的劫难。但是,实用的考虑无疑常常 
强化了审判官们的虔诚心愿……"(罗素,《西方的智慧》198 )。 

    当然,宗教裁判所的用刑也有其一定的程序;在我看来,这些程序再好不 
过地说明了神圣法庭既要当婊子又要立牌坊的虚伪。宗教法庭的目的在于让被 
告屈服和忏悔--相比于不太识相的屈打成招者,天主教会更需要自觉自愿屈服 
于其淫威的的可怜虫;所以,宗教裁判员在将异端嫌疑犯交给刑吏前是预先通 
知被告的,"我们决定、宣布并决心在某日和某时对您用刑",并将各种刑具 
及其功用如实介绍一下。这也许就是宗教裁判所所谓的仁慈和公正,也就是说, 
如果其他方式如欺骗、恐吓与威逼能够奏效的话,宗教裁判员也舍不得随意地 
撕去多年以来一直贴在正统教会脸上的那层仁慈。但是,假如异端嫌犯再不回 
报宗教裁判所的这番苦心,或者他的回报没有达到宗教裁判员的期望值,那么 
刑具的机械力量将毫不客气地关怀和照顾异端们的灵魂,虽然宗教裁判员那时 
也依然能够和颜悦色--天主教的教士们在任何时候都能堆出他们那种职业性的 
笑容。 

    我们现在只能在一些古代图片里目睹宗教裁判所的拷问室了;即使这样, 
它的阴森恐怖仍然可以控制和震撼我们的全部身心。在那里,地上摆设的是刑 
具,墙上挂的是刑具,顶上吊下来还是刑具,烙铁在火炉里烧得红彤彤地,满 
脸横肉的刑吏则杀气腾腾地持着鞭子。刑具形形色色,是特制的,有着其专门 
的功能;固定受刑者有吊环和拷问架--它是诸般手枷和脚枷的组合,鞭挞用的 
鞭子种类繁多,他们拶指或拶小腿骨的器具竟是铁制品宛如我们管子工的工具, 
行刑凳倒既是戒具又是刑具--你可以联想一下中美合作所的老虎凳。有些刑具 
的名称及功用也许已完全失考,但它们的奇形怪状仍足以引起人们最恐怖的想 
象。宗教裁判所的拷问室还以使用拉肢器而著名;当拉肢器利用转轴五马分尸 
般地拉扯受刑者的四肢时,我们不知道他们会发出什么样的哀鸣声。 

    至于具体的用刑手法,刑具的繁多和复杂已经使我们的想象捉襟见肘了。 
西班牙的史料显示,在那里,起码有三种肉刑因为不易落痕迹而程序化了。首 
先是吊刑,扒光犯人衣服,双手反绑地吊在天花板上,然后突然松开绳子,让 
犯人像皮球似地砸在石板地上。其次是水刑,犯人头低脚高地被固定在受刑凳 
上,鼻孔和嘴塞满了亚麻布,刑吏将水不断地滴在布上以窒息犯人。第三种是 
刑罚是用火的,在犯人的脚底上涂满油脂,将火移近,像烤乳猪那样文火炙烤。 
够厉害的吧!这就是自由灵魂在中世纪必须面对的暴虐和残忍,它其实已经不 
是我们的想象力所能穷极的了。 

    虽然宗教裁判所的肉刑制度一直是公开的秘密,但是,为了免受更多的责 
难和维持虚伪的仁慈,正统教会仍然企图尽可能地捂住这个盖子。宗教裁判所 
的工作人员必须发誓严守秘密,口供笔录也力求避免暴露刑讯逼供的痕迹—— 
刑讯结果要求被告一昼夜中"自愿"确认,审讯记录要特别注明它是被告在没 
有压力情况下的自觉招供。因忏悔而获释的被告也必须发誓隐瞒神圣法庭的暴 
力行为,否则将以异端累犯的罪名重新被捕,并必然在火刑柱上烧得灰飞烟灭。 
医生始终是神圣法庭的重要配置,其作用是监控犯人的生理承受能力,并要为 
受伤者治疗创伤;宗教裁判员认为这就是教会对异端仁慈的一部分,但它实际 
上为的是异端能够活着而且似乎完好无损地被押上火刑柱。 

    这就是权力!这就是权力赤裸裸的自私和偏颇!我们可以看到,权力为了 
自己的利益,是不惜奴役和殖民社会的基本价值的;在中世纪异端裁判所治下, 
宗教裁判员为了反异端可以利用一切社会关联,从而使仁慈、友谊、亲情、团 
结之类价值因与控制和镇压活动的关联而丧失了其善的意义。我们也可以看到, 
权力是耐不住寂寞的,宗教裁判所决不会让自己这台镇压机器因空转而损耗, 
它因其镇压对象的存在而存在,没有异端它会制造异端;因此,它为了维持其 
存在的意义必然走上反异端扩大化的道路,在这时,它是为权力而权力的,其 
恐怖总是呈弥漫态势。 

                      宗教裁判所的火刑 


    宗教裁判所的火刑是中世纪一个公众仪式,盛况空前;作为惩罚的公开展 
示,它是一种"轰动艺术"(福柯语),基督教正统的精神霸权在这里完完全 
全落实为对其属下肉体上的无限权力。 

    应该说,面对宗教裁判所如此的淫威和暴刑,任何对生命本身有所眷恋的 
被告只能以屈服为上策。为此,他们还得终身承受佩戴耻辱标——一种十字交 
叉的粗麻布条--或头戴小丑帽和身着魔鬼图案无袖衫即耻辱衣的侮辱,接受每 
月一次或数次公开鞭挞的痛苦,煎熬披镣戴拷和难见终日的苦牢生涯,或者成 
为奴隶在修道僧的皮鞭下苟且及在海船的浆手座上疲劳至死--将罪犯浆手锁死 
在座位上是古罗马人的发明;即使从轻发落,日子也未必好过,没收财产是种 
惯例——只有妻子的嫁奁才能例外,无休止甚至具有恶作剧嫌疑的忏悔、祈祷 
和斋戒任务让受罚者的心灵至少在数年中不得安宁,额外的捐款和朝圣义务则 
将不断耗费受害者可怜的生活积累以致于他们的后半生只能在贫困线上挣扎。 
1564年,意大利帕多瓦大学医学教授维萨里因解剖尸体而为宗教裁判所判处死 
刑,虽获得赦免,但仍被迫去圣地朝圣,结果这位近代解剖学的奠基人和七卷 
本《人体结构》的伟大作者失踪于前往耶路撒冷的路途之中。 

    但是,总是有准备带着花岗岩脑袋去见上帝的异端死硬分子,总是有屈服 
过却一不小心又重陷所谓罪恶的异端累犯,总是有不肯归案而受到缺席审判的 
异端逃犯;对于这些异端,宗教裁判所认为正统教会"仁慈"的劝导已无所作 
为了,于是庄严地宣布将他们开除出教,并立刻"释放"他们。 

    千万别上当,在我们的字典里,从监狱中释放意味着宽容或宽恕,但宗教 
裁判员当下的"释放"却没有增添这层意义,他们的"释放"意味的是抛弃和 
放弃。正统教会自以为是上帝设在人间的办事机构,通往天堂的护照唯有它能 
够签发;它的拒绝和抛弃也就意味着,天堂已向这些罪犯关上了大门,他们将 
在火焚谷即地狱里永远遭受火焰的煎熬--《马可福音》说那里"必用火当盐腌 
各人"。对异端犯最不利的还不在于此,福音书里说的火刑只是针对灵魂的, 
但扯着上帝附体的正统教会却意犹未尽,为了普通教众的感性认识,宗教裁判 
所难免不了以异端们的血肉之躯作一次的火焚谷的实景演示。顽固的异端是被 
释放出了阴暗潮湿的监牢,他可以在中世纪的阳光底下温熙一下身子,但这是 
他最后的享受,火刑柱已经矗立了起来,木柴和干枝堆积如山,他的肉体连带 
其不屈的魂灵将马上在同样的阳光下为猩红的烈焰所吞噬。当然,具体作出火 
刑判决的是世俗法庭而不是宗教裁判所,其意义却不过是刽子手在动刑前面戴 
副手套而已。 

    由于王权和教权之间存在着固有的矛盾,许多世俗政权为了显示自己的独 
立性曾经也抵制过宗教裁判所的血腥命令。但是,正统教会以其坚决的态度遏 
制住了世俗政权的消极倾向;在1414年的康斯坦茨公会议上,借批驳胡斯异端 
的机会,天主教会索性将教会无权要求世俗政权处死异端的观点斥之为异端。 
于是,命令世俗政权火焚异端,不仅是宗教裁判所镇压异端的基本手段,而且 
成为正统教会控制世俗政权的一种手法。在王权获得宗教裁判所大力支持的地 
区例如西班牙和葡萄牙,王权和教权的合作是愉快的,异端的火刑率自然也呈 
上升趋势。王权和教权的勾结始终是宗教裁判所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正如 
我们在后面将提及的,它们之间力量的消长也决定了宗教裁判所的流变。 

    火刑的时间一般安排在节日之中,但这并不是定规。例如,在异端量特别 
大的西班牙,火刑分大型和小型两种;大型的定在节假日、国王加冕或王子诞 
生日--这需要积累一定量的异端死囚,小型的则随时随刻可以执行。死刑的执 
行从来都有集体庆典的意味--在远古就是图腾仪式中的血祭,人类心灵的狂欢 
在任何时候都带有他虐或自虐的因素;因此,在节日中安排火刑,我们除了推 
测宗教裁判所为了展示力量的刻意外,也许还可以加上这一点文化学或人类学 
的注脚。 

    由于火刑的判决和执行具有集体庆典的性质,各个牧区的神甫通常在一个 
月前便开始通知全体教徒,邀请他们参加这一火的盛典,并许愿以一定量的赎 
罪券;几乎没有人会拒绝邀请,好奇心人人都有,侥幸逃脱异端罪名本身又是 
件可喜可贺的事,何况再加上赎罪券的诱惑和对成为异端同情犯的恐惧。在火 
刑仪式的前一天,宣判的主席台在城市的中心广场上搭了起来,而在临近的广 
场上竖起了火刑柱——也有两者合在一个广场上的;火刑柱有直接竖在地面上 
的,也有设在泥坛上的——如著名的贞德姑娘在受刑时便因泥坛和火刑柱格外 
高大而未能让刑吏事先给她"恩典"一矛,周围则预先堆满了木柴。为了营造 
气氛,宣判在许多地方通常要彩排一次,宗教裁判所成员和告密者则身着遮头 
遮脸的白色长袍——可以联想一下美国"三K党"的服饰——与其支持者们在 
城市的主要街道上游行。整个城市悬旗挂彩,整洁一新,洋溢着节日的喜气。 

    处刑当天的黎明,教堂敲响了召唤的钟声。囚犯们被押上了街头,游行的 
队伍簇拥着他们;他们也被整饰一新,但赤着脚,脖子上套着绳索,捆住的双 
手上灌满了绿色的蜡烛油--死囚在有些时候直接被套上了小丑帽和悔罪衣。押 
解异端分子的任务仍然由宗教裁判所成员及其积极分子承担,他们举着白色的 
十字架,宗教裁判所的旗帜飘扬在队伍里。游行队伍浩浩荡荡,唱着教会的丧 
歌,并不断奉劝异端们改邪归正。市民们则簇拥在马路的两旁,大声地辱骂着 
异端,但抛掷石块受到教会的禁止。 

    在中心广场,世俗当局和教会当局的头面人物已经各就各位,人山人海的 
市民则热情地迎接着游行队伍的到来。宣判仪式首先是作弥撒,接着一般是大 
法官向国王宣誓坚持正统信仰和捍卫宗教裁判——例如在西班牙的马德里,然 
后是宗教裁判员冗长的布道。判决是宣判仪式的高潮,每一声判决都能引发阵 
阵欢呼声——权力对捧场的欢呼声有着内在的需求;悔罪了的异端被迫当场穿 
戴上了小丑帽和悔罪衣或者受到鞭挞,而火刑犯则被押到了火刑柱面前。 

    一般来说,死囚是站立着被铁链锁死在柱上的,也有让死囚坐在柴薪上的; 
柴薪堆积如山,几乎没过蒙难者的头顶,围观者看清他们其实是很不容易的-- 
就此而言,许多描绘火刑犯英勇不屈的绘画犯了一个常识性的错误。为了防止 
异端作最后的宣传,他的嘴里塞满破布之类的东西。在宗教裁判员及反异端积 
极分子喋喋不休的劝说声中,刑吏点燃了火堆,熊熊的烈火迅速地吞灭了火刑 
犯。添柴加火作为一种荣誉被授予对宗教裁判所作出贡献的人士或当地的社会 
名流,据说,这能够增添他们的德行——宛如吃人血馒头可以治痨病一样。如 
果说教会在这个时候还保留一点它理应拥有的仁慈的话,那就是它还能够要求 
刑吏在死囚的脖子上挂上火药袋,在点火前勒死囚犯或者点火时用长矛刺穿犯 
人的心脏;但以上手脚必须做得干净漂亮以免让群众发觉:教会重在炫耀权力 
而非欣赏异端的肉体痛苦,但看热闹的群众则免不了要快感一把宛如当代人观 
看暴力片那样。蒙难者的骨灰撒向河川或扬向天空,没有烧化的骨头需要重新 
回炉加工以求彻底地销痕灭迹,旨在防止它们唤起人们对异端的回忆和崇拜。 

    宗教裁判所的火刑还经常用以追究和惩罚死去的异端,如英国神甫约翰· 
威克里夫的遗骸在埋入坟墓三十一年后被判决送上火刑堆,连带受惩罚的还有 
他的著述。焚烧异端著作也是火刑仪式的一大内容,《古兰经》、摩尼教经典 
甚至亚里士多德的作品都享受过这种殊遇。另外,火刑还经常象征性地焚烧在 
逃异端的模拟像;这一招我们是颇为熟悉的,因为它已为当代政治运动所继承 
并有发扬光大的趋势。 

    从世界范围上考察,火刑倒并不为宗教裁判所专有,它是人类在蒙昧时代 
处理巫师和邪术的普遍手段——北美的印第安人直至本世纪初还保留着以火刑 
处理妖人的遗俗;火能够彻底销毁物质本体,古代人普遍信仰火的祛魔御鬼能 
力。但是,宗教裁判所火刑制度并不能从这种普遍性获得多少辩护;没有一种 
处刑方式像宗教裁判所的火刑对于异端者那样被滥用,它经历时间之长、波及 
地域之广和蒙难者之多都是空前和绝后的。在宗教裁判所最为猖獗的西班牙, 
火刑处罚发展到了歇斯底里的程度,1781年竟还执行了一例,而它的真正废除 
要等到神圣法庭最终灭亡的1834年。 

    从语言的训斥到行动的限制再至剥夺生命的火刑,这就是罗马教会精神法 
权在中世纪的具体的展开和落实:基督教正统是种权力,而权力将会依照自身 
逻辑而无限制地扩张的。有一个事实可以说明这一点,在宗教裁判所创立之初, 
除了阿尔比战争期间外,天主教对火刑的使用还是慎重的,并没有如后来那样 
肆无忌惮,只有当天主教精神霸权受到真正的挑战并真正丧失自信时,如在新 
教革命时期和基督教正统在西班牙立足未稳的时候,火刑的使用才发展到令人 
发指的地步。 

    如果还愿意为基督教正统思想开脱一下的话,我们现在最多也只能说一句: 
当一种思想的存在和展示借助于法的力量时,它的行为准则已经同思想本身已 
不相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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