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子· 有一位基督徒网友,看了前面部分后,给我写了封信,说是不相信美国最初 的几位总统都不是基督徒,因为他听说,美国以基督教立国,只有基督徒才能当 总统。“美国以基督教立国”,是我们经常从基督徒那里听到的说法。这种说法 不仅毫无根据,而且与历史事实不符。 在美国独立之前,美洲殖民地倒的确是政教合一,以基督教立法,任何有违 基督教教义的言论都是严重的犯罪。这类法律之残酷,让人联想到中世纪的欧洲。 比如,在被美国人称为母州(mother state)的弗吉尼亚,1612年由总督德尔( Thomas Dale)发布的法律规定: 第一条:凡是对三位一体或三神圣之一出言不敬者,或者反对基督教信仰者, 处以死刑。 第二条:咒骂上帝之神圣名字者,处以死刑。 第三条:诅咒者,初犯根据本地习惯加以严惩,再犯用刀戳穿舌头,三犯处 以死刑。 第四条:嘲笑或蔑视神的教诲,或对教士不敬者,当众鞭打三次,请求公众 的原谅。 第五条:未上教堂或未参加宗教仪式者,初犯扣津贴,再犯当众鞭打,三犯 监禁六个月。 第六条:未守安息日者(指在星期天工作),初犯扣津贴,再犯当众鞭打, 三犯处以死刑。 第七条:殖民地的每个居民以及任何到殖民地来的人,都必须由教士检查其 宗教信仰,如果不合格,要接受教士的教育。如果拒绝去见教士,将被鞭打;再 次拒绝,将被鞭打两次并当众认错;如果还拒绝,将每天被鞭打,直到服从。 其他各殖民地也都有类似的法律。以后虽然法律条款逐渐放松,但基督教信 仰始终是殖民政府的法定宗教,直到1776年,独立战争爆发之时,弗吉尼亚还有 法律规定,否认三位一体者,将被判处三年的监禁。 在这种背景之下,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何美国的国父们普遍憎恶基督教。在 他们决定脱离英国独立时,采取了政教分离的原则,同时与基督教割离了关系。 《美国独立》宣言由杰菲逊起草,富兰克林和约翰·亚当斯修改,这三人都是自 然神论者,他们开章明义地宣布其信仰: “在人类事务的进程中,当一个民族必须与另一个民族断绝他们之间的政治 纽带并在大地的各威权之间,接受由自然及自然之神的定律所赋予他们的分离和 平等的地位,出于对人类舆论的尊重,必须把他们不得不分离的原因加以宣布。” 自然神论者是世俗主义者、人文主义者,认为人类事务是完全属于世俗的事 务,不受神的干预,因此他们强调的是“大地的威权”、“人类舆论”,只接受 “自然及自然之神的定律”(the Laws of Nature and of Nature's God)。 为了避免引起误解,特地在“神”之前以“自然”一语修饰,以表明他们所说 的“神”与“自然”等价。《美国独立宣言》的通行中译本的译者显然不了解其 起草者的自然神论信仰,将“自然及自然之神的定律”一句错误地翻译成了“自 然法则和上帝的意旨”。 那位相信“只有基督徒才能当美国总统”的基督徒,显然从来没有认真读过 美国宪法。美国宪法在第四款第六条明确规定:“不得以宗教信仰作为担任合众 国任何官职或公职的必要资格。”根据制宪会议记录,该条款被一致通过。美国 总统在就职时也无需手按《圣经》向上帝宣誓,甚至连宣誓也不强求,可以以郑 重声明代替。按照美国宪法第二款第一条的规定,总统就职誓词不带任何宗教色 彩,全文为: “我谨庄严宣誓(或郑重声明),我一定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竭尽全力, 恪守、维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 在美国宪法制定期间,杰菲逊正好在法国担任大使,因此未参与宪法的制定。 宪法未规定保护公民的权利特别是宗教信仰自由,这使杰菲逊深感担忧。不过, 他的担心很快就被消除。宪法第一修正案不久被提出来并在1791年生效,其中明 确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 一位基督教的长老在呈交华盛顿总统的咨文中,抱怨宪法未确认上帝和基督教信 仰。华盛顿总统答复说: “我们的政府将努力推动道德和科学的进步,在此进程中,我们可以充满信 心地期望真正宗教的进展和幸福的圆满。” 如果说,以上种种说明、限制包括了一切宗教,而并不特指基督教的话, 那么,美国政府的确曾经明确宣布过不以基督教立国。在美国建国后最早缔结的 条约中,其中一个是1796年与北非海盗缔结的第黎波利条约。由于北非属于穆斯 林,而穆斯林和基督徒是世仇,因此美国政府觉得有必要正式撇清与基督教的关 系。该条约第11条明确宣布: “由于美国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建立在基督教的基础上,由于美国对穆斯林 法律、宗教和安定不抱任何敌意,又由于美国从未参与针对任何穆斯林国家的战 争或敌对行为,双方宣布,不应该因为宗教的意见而产生借口破坏两国的和谐共 处。” 该条约在1797年由美国参议院一致通过,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签署。这 时候美国政府对基督教的态度,也许可以用亚当斯致杰菲逊的信中的话来说明: “一想起十字架,这个人类有史以来妄用苦难的最要命的象征,我就几乎要 浑身发抖。想想这个苦难的器具所带来的灾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