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当代中国劳工运动第一次高潮及其发展趋势
一、2010—2015年:当代中国劳工运动的第一次高潮
2010年5月17日,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的南海本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数百名员工因对工资、福利、中日员工同工不同酬不满而罢工一天,由于罢工工人受到打击报复,21日开始了全厂罢工。工人们提出四项主要诉求:基本工资每月提高800元,年度提升不可以少于15%,年终奖、节日资金不能少于或等于上一年;追加工龄补贴,工龄每增加一年加100元,10年封顶;对罢工员工事后不能解雇、辞退、劝退,前几天因此事件被辞退的员工必须安排复工,并保证不对罢工事件进行追究;重整工会,重新选举工会主席各相关工作人员。经过几轮谈判,厂方同意将工人工资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提高35%,约增加500元,劳资双方据此签订了协议,持续半个月的劳资冲突落下帷幕。工人谈判代表团表示:“我们的维权斗争不仅仅是为了本厂1800个员工的利益,我们也关心整个国家工人的权益,我们希望立下工人维权的良好例子。”
一石激起千层浪,由南海本田开启的2010年劳工潮,由南往北波及全国14个省份,其中大连开发区创造了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罢工人数(7万人)、发生罢工的企业数量(73家)最多的地区纪录,引起国内外、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重视。虽然此前年份各地已有罢工事件,但都是零零散散的,引发全国性连锁反应的当属南海本田罢工,所以我们把2010年看作是当代中国劳工运动的开始年份。[9]
2011年发生的著名劳工抗争有日立环球深圳工厂罢工(2500人)、LG Display 南京工厂罢工(8000人)、海信集团罢工(人数不详);2012年发生的著名劳工抗争有深圳冠星链表厂罢工(1100余人)、珠海格力分厂罢工(人数不详)、惠州索尼罢工(人数不详)、三洋电机(蛇口)有限公司罢工(3000人)、江苏无锡小天鹅公司罢工(1000余人)、上海闵行西门子开关有限公司罢工(人数不详)、新飞工厂罢工(近10000人);2013年发生的著名劳工抗争有固铂成山罢工(5000人)、诺基亚工人罢工(4000人)、联想深圳福田保税区工厂罢工(1000余人)、深圳富士康罢工(200余人);2014年发生的著名劳工抗争有IBM深圳工厂罢工(1000余人)、三星代工厂罢工(1000余人)、格兰仕员工打砸工厂事件(2000人)、TOTO上海工厂罢工(1000人)、沃尔玛常德分店工人集体维权(100余人)、哥士比鞋厂罢工(其中女工周建容跳楼自杀)(约600人)、深圳奇利田高尔夫罢工(2400人)、深圳宝威亚太罢工(1100人)、深圳公明环卫工集体维权(1000人)、深圳庆盛制衣厂第一次罢工(900多人)、广州大学城环卫工罢工(100多人)、番禺新生鞋厂集体上访追讨权益(100多人)、广东裕元鞋厂罢工(约50000人);2015年发生的著名劳工抗争有东莞兴昂鞋厂罢工(8000人)、广东中山欣昌鞋业罢工游行(近10000人)、美的罢工(数百人)、海信科龙罢工(400人)、利得鞋厂三次罢工(2700余人)、厚宏制衣工人游行讨工资(1000余人)、深圳福永骏达马达厂罢工(2100人)、深圳庆盛制衣厂第二次罢工(400多人)、四川德阳中国二重工人集体维权(10000余人)。根据中国劳工通讯的网络统计数据,全国较大规模的劳工抗争事件,2011年185起,2012年382起,2013年656起,2014年1379起,2015年2775起,基本上呈现出逐年翻倍的趋势。
2014年的“嵩山会议”,是当代中国劳工运动形成“自我意识”的一个标志,是中国劳工界作为与政界、商界、学界四足鼎立的独立社会力量,正式登上当代中国历史舞台的一个标志。会议以湖南常德沃尔玛员工集体维权事件为典型案例,探讨了中国劳工运动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参加这次会议的有劳工代表、劳工NGO代表、劳工律师代表、劳工学者代表、劳工媒体代表,以及部分体制内官员、工会干部和企业家、社会人士代表,完整地体现和彰显了以劳工为主体和核心、以支持劳工运动的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劳工界”范畴。会议发布的《嵩山宣言》,向全世界简要宣告了当代中国劳工运动的基本纲领和方向。[10]
嵩山会议之后,劳工界积极介入常德沃尔玛工人集体维权、东莞裕元鞋厂大罢工、深圳奇利田高尔夫用品厂集体谈判、深圳哥士比鞋厂集体谈判和周建蓉事件、江苏昆山中荣金属公司粉尘大爆炸事件、广东番禺胜美达工会选举、广州大学城环卫工集体谈判、佛山工艺总厂集体谈判、番禺新生鞋厂集体维权、番禺利得鞋厂集体谈判、东莞新力鞋厂工人集体维权,深圳宝威亚太工人集体维权、深圳公明环卫工工人集体维权、东莞兴昂鞋厂工人集体维权、深圳福永骏达马达厂工人集体维权、中山翠亨制包厂工人集体维权、深圳庆盛制衣厂集体维权、四川德阳中国二重工人集体维权、广东省出台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前的劳资博弈等重大劳工事件,初步显示了劳工界的合作、团结、互助的集体力量,在国内外引起了重大的反响,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经济政治的民主化和法治化以及中国社会结构的转型,做出了初步的贡献。[11]
劳工运动的这种上升势头引起统治阶级的警觉和惶恐不安,并终于痛下杀手。2015年12月3日,广州大举抓捕当年春季介入利得鞋厂劳资冲突的劳工NGO工作人员和劳工积极分子,传唤数十人,至少8人被刑拘或被控制人身自由,官媒大举报道,其中央视新闻频道竟然做了长达24分钟的舆论审判或未审先判。历经10个多月的侦查起诉审判,最终有4人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名被判处1—3年有期徒刑,其中3人缓刑,1人实刑;此外,各地多名涉入劳工运动的人士也受到多种形式的警告、监控和处分。对劳工运动的此番打击,是当局继扫荡新公民运动、南方街头行动、女权行动、基督教运动和人权律师死磕运动之后,摧毁正在发育的公民社会的收官之作。一时间风声鹤唳,草木皆兵,各劳工机构纷纷停止活动,各劳工微信群和自媒体也趋于消沉,受此影响,虽然经济形势继续下行,劳资矛盾更加激化,劳工抗争事件也没有因此而消停,但前几年那种爆炸性增长和成倍增长终于被遏制,据中国劳工通讯的统计,2016年前三个季度罢工数量为2054起,全年可能与上一年持平。2016年,劳工机构“顶风作案”介入的只有深圳雅骏眼镜厂、深圳高亦德、深圳光协电子、深圳有丽塑胶、深圳千百度模具、沃尔玛工人抵制综合工时制等区区数起工人集体维权而已。因此,12.3劳工案可以看作是当代中国劳工运动第一次高潮落下帷幕的象征。
二、当代中国劳工运动的主体及其主要诉求
1、新工人阶级是当代劳工运动的主体
当代中国劳工运动的主体不再是国有企业下岗失业的老工人阶级,而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新工人阶级,尤其是其中的农民工,他们分布在建筑业、制造业、加工业、服务业(如交通运输业和环卫业),大部分就业于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也有相当一部分作为劳务派遣工就业于国有企业。绝大部分劳工抗争事件都发生在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只有少量反生在国有企业;发生在国有企业的,绝大部分是劳务派遣工,在国有企业正式编制内的工人,则大多拥有城市户籍并相对具有比较稳定和良好的待遇,很少发起或参与劳工抗争事件,除非企业发生大规模的裁员以至倒闭破产。
2、新工人发起抗争的主要诉求和目标
——为最基本的生存权利而斗争。这主要发生在企业克扣工资和欠薪,尤其是每到年底,都会发生大量建筑工人堵路游行讨薪的群体性事件。这是被逼到绝境的工人不得不为了追讨一年的劳动所得而奋起抗争。纵观历史,放眼全球,大规模欠薪这种极其恶劣的现象只出现在眼下的中国,它不仅突破了法律的底线(法律规定按月支付工资),还突破了道德的底线(自古打工给钱,天经地义,连工人的血汗钱都敢拖欠,还有什么坏事干不出来),因此集体讨薪行动会得到社会舆论广泛的同情和支持,甚至得到政府一定程度的宽容。
——依法追讨应得的补偿和赔偿。这主要发生在企业大规模裁员、搬迁、破产倒闭的时候,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工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企业给予不低于每年一个月工资的补偿,此外还有追讨加班费、高温补贴、带薪年休假等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支付给工人的补偿或福利。这些法定的权益,很多企业出于利润最大化、用工成本最低化的如意算盘,能不给就不给,过去绝大部分工人也默默接受了,但现在越来越多的工人不答应了。他们会在罢工和集体谈判中明确提出这方面的诉求。
——要求增加工资、降低劳动强度、缩短劳动时间、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与前两类依据现行法律和法定劳动标准的维权诉求不同,这一类是一些增长性、发展性的权利诉求,往往超出了现行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其实质是,劳工阶级要求依据自己在市场经济发展和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做出的实际贡献,与资本、土地、管理、技术等其他生产要素分享经济发展成果,要求进行公正的分配,以不断提升应得的收益和份额,并降低自己付出的牺牲、成本和代价。这些权利是劳工阶级最为重要的实体性权利,一直是欧美国家和其他发达国家劳工运动的主要诉求,也将长期成为中国劳工运动的主要诉求。
——对结社自由和团结组织权的诉求。中国劳工已经逐渐意识到,没有劳工的团结和组织,以上那些诉求的实现都是不可能的,因此,很多罢工的工人或者像海南本田工人一样提出了重整工会的要求,也就是按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自由、自主、自下而上地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和工会主席,或者绕开现行工会,选举产生工人代表去与资方展开集体谈判。前一种情况的著名例子有盐田港、海南本田、欧姆电子、哥士比鞋业以及广东深圳许多发生罢工的企业开展的工会选举,而在2012年开始占主流的工人团结组织方式,是由冠星链表厂工人与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合作开创的工人代表制。这已经是工人独立政治意识和政治要求的萌芽了。
——对普世价值、人权、公民权利的诉求,即对自由、平等、正义与宪政、民主、法治的追求。这是一部分工人已经达到的最高诉求。东莞诺基亚工人罢工时就打出了“工人不是商品,不是资产更不是奴隶,请不要出售我们”、“我们是有人权和尊严的”的横幅;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二医院首席工人代表孟晗在法庭自辩时沉痛指出:“工人什么都可以没有,但不能没有尊严”、“作为一个老工人,如果连体面劳动的权利也被剥夺,我宁愿选择在监狱里度过我的余生”。工人们痛恨政府动辄出警镇压工人的反动行径,他们要求政府让劳资双方自主谈判解决冲突,他们说,我们不要求政府偏袒我们,只需要政府保持中立和公正就可以了。这是一种极为宝贵的宪政、民主、法法治意识。最后这一项诉求之所以最高也最重要,是因为各国工人运动的历史经验证明,要突破工人团结的瓶颈而形成大规模的组织和集体行动,要上升到阶级发展与社会改造的高度,仅仅有前面四个方面的诉求是不够的,只有当工人阶级普遍意识到自己的人权、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时,只有当他们强烈感受到一种基于人性的“屈辱和愤怒”时,只有当他们对自己的非人生活再也不能忍受下去,而要求得到“像人一样的对待”时,他们才会把劳工运动推进到改变不公正的社会结构的高度。对这一点,具海根在《韩国工人:阶级形成的文化与政治》一书中有很好的论述。
三、新工人抗争的组织和行动方式
1、新工人抗争的组织形式:工人代表制
最初大家不约而同地想到的是重组工会,就是通过直接选举把现有工会改造成为工人自己的组织,这种情况不仅出现在那些罢工的企业,也出现在那些没有罢工的企业。但对工会的民主改造遇到两个强大的阻力,一是工会通常掌握在资方的手里,工会主席通常由企业高管兼任,绝大多数工会是所谓老板工会或者黄色工会,资方当然会极力阻止工人办自己的工会;二是对于是否成立企业工会具有审批注册权的地方总工会不支持工人的民主诉求。举几个著名的例子:一是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到北京市城建工会去申请成立工会,就被拒绝了;二是番禺胜美达工人自主成立工会筹备组,向镇总工会提出申请,结果镇工会不仅不批准而且向资方通风报信,资方立即成立了一个由其控制的傀儡工会;三是沃尔玛工人按照工会章程的民主程序改选工会和竞选工会委员,结果遭到资方的打击报复,工人积极分子被解除劳动关系。不是别的,正是现行《工会法》和官办工会成了工人自由结社与团结组织的直接障碍。可以说,只要现行政治制度不改变,所谓工会的改革(群众化、民主化)就是不可能的,而习近平所痛斥的工会的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就是不可避免的。
工会不能发生作用,而集体行动又迫在眉睫,怎么办呢?工人们和劳工律师创造了一种叫做“工人代表制”的替代机制。2011年年底,深圳冠星链表厂1100多名工人罢工,遭到维稳系统的打击,工人们找到著名的劳工维权机构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请求法律援助,律所主任段毅要求工人征集半数以上的工人签名,委托劳维所律师为法律顾问,工人们很快征集到了必要的签名,段毅等人进入工厂,指导工人以完全民主的方式选举产生了13名工人谈判代表,随即向资方发出集体谈判邀约。经过几轮激烈的谈判,劳资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从这个案例中,段毅律师总结了一个“工人代表制”的模板,并且很快在珠三角工人运动中得到普及。
不言而喻,在宪政民主法治的环境下,工人代表制的合法性是完全没有问题的,中国加入或签署的一些国际人权公约和劳工公约都反复宣告了工人自由结社的权利。即使是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也可以为工人代表制找到若干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而工人的团结权和组织权无疑就是公民结社权的具体落实。这是工人代表制的最高的宪法依据。
——《工会法》第2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虽然该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唯一合法的工会,违背了“自愿结合”这一基本原则和基本要件,但从法理上说,工人是建立和组织工会的唯一主体,工人享有不可剥夺的团结组织权,应该是毫无疑问的。因此,当官办工会不能满足工人结社、团结、组织、维护和争取权益的需要时,工人以其他形式自愿结合起来,是符合工会法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第六十三条等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方兴未艾的工人代表制完全适用民法上述委托代理的法律规定:工人选举产生并委托自己的代表与资方进行集体谈判。
——公司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那么,工人大会、工人代表委员会当然应该属于“其他”民主管理的形式了。
——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第五十一条规定,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广东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十条规定,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第十二条规定,已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或者工会主席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工会确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代表由职工民主推举产生,并应当有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参加协商的代表推举产生。
虽然上述法律处处强调法定工会的优先代表地位,但一个“或”字,也为工人代表制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没有工会的企业,工人选举产生工人代表委员会当然是完全合法的。争议较大的,一是在有工会而工会不作为、工人不信任的企业,工人有没有权利产生工人代表委员会?我们认为,“工会或者职工”、“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表述,已经给工人代表制留下了法律空间,而且在法理上,工人、职工显然比工会具有更高的法律地位;二是上级工会指导没有工会的企业选举职工代表,应不应该理解为上级工会的指导是必备条件而工人没有直接选举职工代表的权利?显然不能这样理解,因为这会剥夺工人的组织权和选举权。上级工会的指导必须基于工人的同意和请求,上级工会有帮助工人选举代表的义务而没有否决工人选举产生的代表的权力和法律依据。
虽然如此,由于《工会法》预先确定中华全国总工会为中国唯一合法的工会,因此“工人代表制”和“工人代表委员会”就不可能取得与官方工会同等的法律地位,因此,它最多只是被官方容忍的、在工人罢工时临时产生的代表机制,一旦罢工结束(不管是被镇压还是工人获得胜利),这个机制和临时性组织就不复存在了,如果它想成为长期存在的、制度化的代表机制的话,立刻就会被指控为“非法工人组织”、“第二工会”,甚至涉嫌“颠覆国家政权”了。工人代表制之不能常态化和制度化,大大阻遏了工人团结和组织的进程,不仅一个企业内工人团结和组织的成果不能得到延续和巩固,而且工人们不能以此为平台与其他企业、行业、地区的工人联合起来。[12]
2、新工人抗争的行动方式:罢工、集体谈判、集体上访、示威游行
——罢工和集体谈判。欧美早期劳工运动都以自发罢工为主,只有在工会获得合法存在以后,才过渡到以集体谈判为主、以罢工为辅。当代中国劳工运动也处在早期阶段,也是以自发罢工为主的,只有少数事先在劳工机构帮助下按照工人代表制组织起来的案例中,才是以集体谈判为主、以罢工为后盾的。自发罢工当然也不是完全无组织的,而是说不是以公开的、民主选举产生的工人组织来领导的,是工人们在私下里有所串联并且在QQ群或其他网络社区相互讨论,约定罢工的诉求、时间和步骤等等,谁也不愿意站出来承认自己是罢工的领导者,其他工人也不会指认这样的领导者,都说自己是随大流。这个过程中当然也会涌现出一些积极分子、骨干分子,但并没有正式的头衔,也没有来自工人的正式的授权,是一种自然形成的权威,如果罢工不能顺利过渡到集体谈判(被强权镇压了),或者不用过渡到集体谈判(资方及时满足了工人的诉求),这些积极分子和骨干分子也就重新归于沉默了。
因此,在程序上,与发达国家的工人集体行动通常是先谈后罢相反,当前中国工人的集体行动通常是先罢后谈。一方面,团结组织权、集体谈判权、罢工权并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工人集体行动具有极大的风险,另一方面,很多紧要的、迫在眉睫的损害又使得工人忍无可忍了,于是他们就开始行使一种自然的权利,自发抱团、自发罢工、自发地向企业施加集体压力,其中首选就是自发地切断与资本的结构性联系,亦即收回劳动、中断生产链条,从而对资方构成实际的威慑和损害。管他合法不合法呢?先罢起来再说吧!把傲慢的老板逼到谈判桌上来再说!这就正像撒尿是人的自然权利,不在大街上盖厕所让人们文明地撒尿,就一定会逼得人们当街粗野地撒尿,毕竟人不能被尿憋死啊!这又像是人们有过马路的自然权利,但如果十字路口老是亮着红灯,自然就会逼着他们集体闯红灯。对这种集体闯红灯或者集体违法的情况,当权者也面临执法的困境,通常以“法不责众”的方式不了了之。然而这样做的后果一定是大街上臭气熏天,或者交通秩序完全瘫痪。正确解决问题的方式当然不是对所有“犯法者”予以严厉处罚,而是修建足够的厕所、安装科学的红绿灯,也就是说,应该废除侵害人们自然权利的恶法而制定公正合理的良法。
我们相信,社会各界以及工人们自己,都希望由以罢工为主、集体谈判为辅以及先罢后谈这样一种无序的、自发的、本能的、对抗性的抗争,过渡到以集体谈判为主、罢工为辅以及先谈后罢这样一种有序的、自觉的、法治的、建设性的博弈,但这以拥有权力和资本的强势一方做出让步为前提。其实,立法保护劳工三权,对于劳资政三方都是有利的:资方可以取得工人的理解、认同和合作,政府可以取得工人和民众的支持和新的合法性,而工人则可以更加理性、有序地、安全地积聚自己的力量,并不断提升其经济政治社会地位。
——集体上访和游行示威。罢工和集体谈判通常发生在那些正在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而在那些悄悄转移资产突然宣布搬迁或者破产倒闭的企业,原来工作场所的生产经营已经终止了,甚至老板都跑路了,罢工和集体谈判因为已经失去对象而变得无效了;或者虽然建筑施工还没有结束,但由于建筑业层层分包的体制,直接与建筑工人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包工头跑了,或者即使没跑,上面几层发包方相互推诿踢球而拒不支付工资,工人们不知道找哪一级老板要钱,于是只好向监管部门(劳动局、信访办、维稳办、工会)甚至当地的党委、政府、人大表达自己的诉求,请求它们运用公权力追回工人被侵占和被损害的权利。当然,也有正在生产经营企业的工人越出厂区上访请愿和游行示威的情况,不过极为少见。宪法当然有一条是要保障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不过,具体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只要没有得到当地公安局的批准,集会游行示威就是违法的,迄今还没有听说公安局批准过一例。然而,正像撒尿和过马路是人的自然权利一样,集会游行示威也是一种自然的、正当合理的权利,当他们不能被合法地行使的时候,就一定会被“非法”地行使,实际上,当企业倒闭、老板逃跑,工人们的血汗工资以及其他基本权益眼睁睁就会化为乌有,一家人等米下锅时,他们自然而然就会成群结队地去上访请愿;如果上访请愿采用的是打着横幅、呼着口号在马路上行进的方式的话,其实已经是游行示威了。有些游行示威被当地警察驱散了,有些则碍于人多,而且工人是被逼到走投无路时进行的,具有绝对的道义优势,赢得了公众的普遍同情和支持,打击他们会引起公愤,警方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反过来维持现场秩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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